1-5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3020.3亿元,同比增长13.1%,增速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与1-4月持平。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11.1%。其中用类商品增幅最高,实现零售额1765.9亿元,同比增长16.6%;吃、穿、烧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716.3亿元、302.1亿元和236.1亿元,分别增长8.5%、10.4%和6.9%。
5月份,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614.1亿元,同比增长13.3%。其中增速最高:书报杂志类实现零售额12.7亿元,同比增长35.1%,在所有商品中增速最高。由负转正:金银珠宝类、家具类分别实现零售额27.1亿和7.7亿元,增长10.6%和4.6%,均由负转正。增长迅猛:汽车类实现零售额129.9亿元,增长22.1%。当月汽车类拉动全市零售额增长4.3个百分点,居第一位。扣除汽车类商品后,全市实现零售额484.3亿元,增长11.2%。
附注:
一、统计范围
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①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②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③京外地区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采集渠道
纳入统计范围的单位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①所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1]及商品交易市场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是通过对样本单位的抽样调查获取相关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