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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刚:存款准备金考核变化的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8/3/6 《中国金融》2015年第20期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 年9 月15 日起改革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由现行的时点法改为平均法考核。作为中国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商业银行乃至宏观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源起 
    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客户提取现金以及资金清算等方面的需求而持有的资金。存款准备金率,即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率;存款准备金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缴存的准备金;一类是超额存款准备金,是存款准备金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那部分资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目的是为了限制银行的银行盲目扩张,确保其支付与清算能力,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的监控指标。之后伴随金融及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逐渐演变成货币管理当局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20世纪20年代,存款准备金在美国以法律形式(《联邦储备法》)确立为一种正式的制度,世界各国在经历过世纪年代初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普遍意识到存款准备金之于经济的卓越功效,纷纷对其加以运用。其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的具体经济状况结合考虑宏观调控的目的而制定的,以法律为保障强制实施,任何商业银行必须无条件执行。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金额,必须先足额缴存中央银行,余下的部分才可以自由支配使用。 
    二是规定能够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中央银行一般而言只接受缴存央行的金融机构存款充当存款准备金,但是,有些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英国允许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抵充准备金;而在法国,金融机构的高流动性资产可以用来作为存款准备金;美国从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开始准许业务库存现金能够充当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西方国家的一般规定是,对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且在未经央行批准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动用。现阶段,构成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的是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三是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提存方式。存款基数方面,主要规定存款种类以及存款余额基础;存款基期方面,主要规定提取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计算存款余额,有些是以金融机构的日均存款余额减去应付未付款项作为计提基础,有些是以一周、一个月、一旬或更长时间段的存款余额减去应付未付款项作为基础计提存款准备金。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政策操作程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货币政策职能开始呈逐渐弱化的趋势。许多国家纷纷放弃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水平都降低到了只与其日常清算需要相应的水平。部分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央行甚至完全取消法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二、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发展 
    我国从1984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平衡中央银行的信贷收支,即央行通过存款准备金集中资金,之后以再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 
    1998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2、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3、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4、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方式,要求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商业银行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求;5、明确了准备金缴存的范围。规定金融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及其他各项存款均作为一般存款,由金融机构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国债业务除外)按委托、代理业务负债项目轧减资产项目后的贷方余额缴存存款准备金。 
    2003年以后,金融机构贷款增长较快,部分银行扩张倾向明显。一些贷款扩张较快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及资产质量等指标有所下降,潜在风险有所上升。为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4月25日开始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总体思路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 
    经过长达三十年的实践与发展,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所发挥的货币政策职能日益提升。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之后,外汇占款的快速增长引发了极大的基础货币超发压力,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成为中央银行最重要的流动性冲销手段。从1984年到2015年9月,人民银行共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48次,政策操作的频率甚至超过了同期的基准利率调整(共40次),基本可以算这一阶段我国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此外,人民银行对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也进行了拓展,从最初立足于风险防控的差别化,逐步转变为立足于引导结构调整的差别化,最近几年的政策中,对三农、小微信贷投放较多的机构有一定的支持。这一变化,为调控货币总量为主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又增添了一定结构性政策的特征。 
    三、考核办法变动的影响 
    作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考核模式,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乃至信贷行为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开始实行时点法考核,即在考核期内,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需每日都达到法定要求。平均法的意思是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此次改革还给予金融机构日终透支上限的权利。即每日营业终了时,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可以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内。这一改革,可能会有如下的影响: 
    一是增强银行的资金配置能力。在时点考核下,金融机构存入的存款准备金余额需每日都不低于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计算的金额。由于准备金考核基数为金融机构每旬末的存款总额,在维持期内,该基数是保持不变的。另外,在同一维持期内,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是不变的。因此,在维持期内,金融机构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入的这部分存款准备金其实是不能动用的。改为平均法考核后,在维持期内,分母依然是固定的,但金融机构可根据其资金状况调节分子,只要最终的平均值不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即可。可增强银行的资金配置能力。 
    二是可以减小银行间市场的波动。在时点法下,金融机构存入的存款准备金在维持期内基本是不能动用的。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金融机构只能到银行间市场筹钱。如果金额较大,则可能引起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2013年发生的“钱荒”,在一定程度上就与过于僵化的考核有关,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拥有巨额准备金存款的同时,却因为缺乏用于支付的资金而陷入流动性困难。最初作为降低流动性风险而产生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后居然成了引发银行流动性困难的原因,不能不说是考核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改为平均法后,遇到紧急支付时,金融机构可先动用存款准备金解决短期危机。“钱荒”中发生的情况可以有效得到缓解,从而起到平滑市场利率波动的作用。 
    三是释放短期流动性。如前所述,在时点法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在维持期内无法动用。因此,为了应对可能的紧急情况,金融机构一般会多缴存一些准备金,即超额准备金。改为平均法后,金融机构则可少缴超额准备金,从而释放流动性。不过,由于存款准备金考核设每日下限,即维持期内每日营业终了时,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可以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内。 
    从全球范围看,主要经济体央行均已采用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的此次调整,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适应了我国金融市场化加速推进的现实环境,这对提高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效率,降低流动性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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