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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柳:“一带一路”下的中欧经济融合

http://www.newdu.com 2018/3/6 《银行家》2015年第11期 佚名 参加讨论

    贯彻“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我国当前对外政策的重点。欧盟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市场,就贸易关系和地理位置而言,中欧经济如何深入合作,是贯彻 “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方面。
    中欧经济融合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重要意义
    作为“一带一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源头”。从产业布局的空间形态角度看,区域经济一体化意味着,经济要素在成本和效益的推动下,通过集聚和扩散两种形态进行重新组合和分配,从而向最早形成产业集聚的较发达的地区向周边地区扩散,并形成新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中欧分别位属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两端,相对中间链接的中亚国家,产业发展较早。通过促进中欧经济融合,再利用“中心-外围”的扩散和集聚效应,可以带动整个区域的产业重组和经济效益的再提升。
    实现我国的产业升级优化。研究表明,区域经济合作的收益与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差距有所相关,经济发展较为接近的合作可能促使成员国收入趋于发散,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的合作将促使低收入国家经济快速增长,使成员国收入水平趋于收敛。相对于高收入国家易遭受贸易转移的损失,低收入国家则可从中获得贸易创造的收益。因此,与欧盟国家的经济合作,有利于我国实现产业升级与优化。
    成为“一带一路”其他国家合作的典范。 欧洲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欧融合具有良好的经济合作基础。根据海关总署统计,2014年中国和欧盟27个国家的贸易总额突破6千亿美元,占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除了进出口贸易,中欧直接的直接投资关系也在不断增强。CEIC统计数据显示,在上世纪90年代初,欧盟在中国的投资几乎为零,到了2013年投资余额已突破1276亿欧元。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欧盟的直接投资流量已经逐渐超过欧盟,2004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余额为不及4亿欧元,截至2013年底,这一数字已达255亿欧元。目前,中国在欧洲的直接投资增长趋势仍在继续。
    促进全球经济治理的改革。危机之后,美国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作为构建新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重要手段,而这些新的贸易框架并未将中国纳入其中;此外,金融危机表明,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存在弊端,这引发包括欧洲在内的全球其他国家的不满。与欧洲的深入合作,有利于获得制衡美国的力量,逐步改变以美国为主导的全球治理格局。
    中欧加深经济融合面临的挑战
    合作深度有待拓展。目前,尽管中欧服务贸易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中欧的双边服务贸易仅占商品贸易总额的十分之一。中欧之间的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均相对滞后,远不及双方与美国以及其他新兴市场经济体(如巴西、印度等国)的投资规模,双方的投资规模在各自对外投资的占比不及2%。在金融领域方面,尽管RQFII试点已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扩至伦敦、法国、德国等。截至2014年12月末,RQFII额度审批扔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欧洲国家均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美元,人民币和欧洲货币的交易规模仍然较低,2014年人民币对包括欧元在内的外币直接交易成交量为10482亿元人民币,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占比为仅4.7%。
    双方对深化投资存有分歧和疑虑。长期以来,双方对于市场经济的认知以及意识形态存在分歧与差异。欧盟崇尚“社会均衡”,而中国则强调“发展优先”,双方在投资协定、服务贸易等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欧盟虽然希望提高双边投资规模,但要求给予更好的市场准入和非歧视投资原则等,这是当前的中国无法全部实现的。另外,欧债危机之后,中国扩大了对欧投资,欧盟国家对此心存疑虑。处于国家安全和工业保护的原则,欧盟企业开始呼吁要限制FDI的流入;舆论界甚至认为资金的流入只会使欧元走强,并不利于外围国家的经济恢复和价格弹性的提高。这些反应引起中国企业对欧洲投资环境前景的担忧,遂呼吁欧盟提高对中国的投资保护标准,增强欧盟投资的吸引力。正是各种分歧和疑虑的存在,中欧双方一度认为对方无意达成进一步的投资合作协定。
    合作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在欧盟方面,随着欧盟权利的不断扩大,适用的法律处于不断调整过程。例如,2009年欧盟通过的《里斯本条约》将对外投资政策纳入共同贸易政策权力范围,而在这之前,中国与多个欧盟成员国已经缔结了双边投资协议(BIT)。如此,中欧经济合作会涉及双方共同遵守的国际条约、双边的合作协定、中欧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以及欧盟法律、成员国相关法律和中国法等多重法律框架,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和合作协定等多种性质法律。此外,欧盟的组织结构复杂,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的决定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也对深入合作带来难度;与此同时,中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仍然面临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透明度有待提高的局面。
    深化中欧融合的最新进展
    加强政策沟通,营造良好的外交环境。良好的外交关系,对于促进经济深入合作具有积极意义。双方领导人频频互访,推动了中欧融合的深化发展。2014年3月31日中欧发表了《关于深化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声明将完成涵盖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的全面中欧投资协定,并在条件成熟时签订全面深入的自贸协定。近期,中德外长强调伊核协议的沟通与合作,首轮中德外交与安全战略对话将尽早举行。
    积极梳理相应法律体系,适应新的双边合作关系。就欧盟而言,以往成员国与中国缔结的投资协议并未涉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投资自由化的内容,欧盟正积极了解这些法律体系存在的法律差异和缝隙,旨在新的协议谈判中实现优化。就中国而言,我国积极推进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实现以直接投资为主的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当前直接投资的汇兑障碍基本消除;在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方面,我国建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进一步放宽外资在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准入门槛等等。这些举措有力促进了投资合作及未来的谈判。
    开展在“一带一路”沿线的产能合作。在中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之后,欧洲从自身利益出发,积极寻找与中国战略相互配合的合作机制。除了加入亚投行以外,欧盟还提出 “容克”投资计划与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相互结合的构想;为了实现这一对接,双方决定建立中欧共同投资基金等;此外,我国已与欧洲着手制定能源领域合作路线图、深化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对话与合作,能源、环境、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合作等等。
    综上,中欧合作正由单纯的贸易向服务贸易和投资、技术研发等领域全面扩展。在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原则下,拟实现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而签订中欧自由贸易协议;与此同时,双方积极探索“一带一路”沿线的合作机制,从而在相互和沿线合作中逐步加深经济融合,实现“国际产能合作”。据此可见,中欧经济融合的基本路径已经初现。
    “一带一路”之下的中欧经济融合未来之路
    力促投资协定早日达成。宏观投资风险的控制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间的投资保护协议极为重要,它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效率。当前,欧盟对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热情。欧盟委员会的评估报告认为,中欧双边投资协定将会使欧盟电子设备、汽车、交通设备等行业出现0.3%到0.7%不等的就业提高,使得欧盟整体的真实收入出现0.01%-0.05%左右的增加; FDI的输出将大大推动欧盟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的提高。此外,舆论界开始转变以往的态度,认为中欧并无根本性的冲突,强调双方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持有类似的观点,均寻求多极地平衡发展,强调开放和规制的体系建设;欧盟有关智库认为欧盟应当加速实现从各国谈判向欧盟层面进行谈判的转化,以团结的欧盟的形象与中国进行谈判。与此同时,欧债危机以来,中国的直接投资重点从拉美、非洲等地区逐渐向欧洲倾斜。从2008年至2014年,中国在欧盟签署了超过200个跨境M&A及合资合资关系,其中大部分集中在工业部门、消费品和能源等;2014年中国企业对欧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98.48亿美元,增长117.7%。因此,我国应当充分把握抓住当前双方均有意达成协议的形势,分析中欧关于投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的分歧和矛盾,重视欧盟关于要求更加公平、透明的投资规制,依照“有进有退”的原则,力促中欧双边投资协定早日达成。
    力争在合作中赢得主动。研究表明,区域主义具有类似多米诺骨牌的传播效应,当一国贸易伙伴重新安排其对外
    政治经济的部署,则该国也极有可能签署类似自由贸易协定(FTA)。也就是说,FTA协定具有传染性,其传染程度取决于贸易伙伴市场对该国的重要程度。截至2015年6月,我国先后与瑞士、挪威、冰岛、 澳大利亚、韩国等14个国家和组织签署了FTA,与爱尔兰等7个国家和组织谈判协定正在进行中。从中欧经济融合出发,我国应重视与欧盟重要的贸易伙伴,例如东欧、丹麦、俄罗斯、甚至于美国的贸易投资合作协定,通过更多的贸易合作伙伴渠道,向欧盟传递在市场准入规则、国民待遇、降低关税、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态度和底线,通过传播效应,在欧盟合作中的赢得主动。
    汲取欧盟国家的丰富经验。欧盟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区域合作历程,可以为 “一带一路”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丰富的经验。首先,欧盟的先进生产技术。“一带一路”战略隐含诸多增长机遇,包括交通设施、能源开发、电信通讯等全方位的跨国基础设施建设,欧盟在这些领域具备一定优势。其次,欧盟的区域开发性金融。在“一带一路”沿路是正处于社会和经济结构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各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欧盟发展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国别的各种差异。欧盟曾通过设立结构基金、欧洲地区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提供优化贷款等等政策工具来支持落后地区。因此,他们在开发性金融业务开展、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最后, 欧盟具有发达的海外保险业务。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往往具有较大风险,跨境基建投资、贸易融资需要跨境保险业务的支撑和保护。相对于我国较为落后的保险市场,欧洲一些大型的全能银行,均是以银行和保险业务作为经营模式而逐渐发展成为跨国银行集团。因此,我国可以通过并购欧盟金融机构以及银行间的业务合作方式,学习欧盟跨境保险业务的经验。
    警惕欧债危机的潜在风险。对欧的投资应充分考虑到当前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一是欧元区债务危机风险尚未完全消除。欧盟统计局的最新数据表明,欧元区各国的主权债务占GDP的比重在2015年第一季度达到93%,比去年和同期水平有所增长,希腊债务水平已高达170%,希腊退出欧元区的风险尚未完全消除。经济低迷促使财政收入的的不断兑减,紧缩的财政政策并未解除债务风险。二是经济问题逐步演化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经济低迷和失业率的高企引发欧洲部分国家政局不稳,极右翼、极左翼政党开始抬头,要求解体欧元区的主张一直存在。三是,汇率的持续波动对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能力乃至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挑战。当前各国货币发展趋势不稳,欧元贬值、美元升值预期以及人民币走势的不明朗等等,将影响企业与银行的外汇投资管理,增加跨境资金流动管理难度,对我国维护金融稳定提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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