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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互联网金融应在法治环境中运作发展

http://www.newdu.com 2018/3/8 中国社会科学网 王国刚 参加讨论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互联网(渠道和技术等)而展开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从机构角度看,它本应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所展开的各种金融交易行为,但在我国实践中,相当多人将“互联网金融”界定在由网商(或电商)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把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各种金融运作排斥在外。
    自2011年以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风起云涌,呈现快速增长和泥沙俱下的走势。互联网金融对提高金融效率、推进金融创新和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等都有着积极意义,但在缺乏监管的背景下,由非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展开的各种金融交易也引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给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发展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风险。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4月12日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强调指出:“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集聚了风险隐患,干扰了市场秩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旨在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旨在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旨在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各方经济主体而言,市场秩序属于公共品范畴。现代市场经济在法治条件下运行,法治已是市场规则的基本构成部分,因此,离开了法治就谈不上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多年来,由非金融机构展开的互联网金融运作,利用体制机制的漏洞,左右逢源。一方面因它们不属于金融机构,不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所以,各种金融交易行为避开了最基本的金融监管,另一方面因它们从事的是金融交易,不是商品等交易,所以,也避开了工商行政的市场监管。在此背景下,一些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最基本的法治约束的“优势”,打着“金融创新”名义,将网下的非法行为搬到网上“合法化”,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资金运作的严重风险,也不仅给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隐患,而且给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方案”的出台和落实,是维护互联网投资者、运作者和其他相关主体权益的必然,是实现互联网金融法治化的必然,也是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
    对各个产业部门来说,市场经济有着共同的内在机理和规则;但对不同产业部门来说,具体的市场也有着为具体条件(包括法治)所决定的具体市场规则,各个具体市场中的具体规则很难通过相互套用而成为“通则”。例如,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我国的工商企业在非金融业务的经营方面基本已不再进行专门界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从事金融业务运作也不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核准。一个突出的实例是,在P2P、众筹和第三方支付中都涉及到了建立资产池以存放客户资金问题,由此,就有了这些平台(或机构)的信用资质问题。“方案”明确指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应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由此,为确立这些平台(或机构)介入金融业务运作的具体规则创造了条件。
    在多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反思:第一,夸大宣传的危害性。在对P2P、众筹等的研究宣传中,一些人热衷于强调美英等国在这些运作方式中的年度增长率,忽视它们各自的总额(或余额)在各自国家金融总量中的比重,由此,误导了一些地方政府、工商企业和投资者踏入此领域。以P2P为例,它在美国的多年累计额不过100多亿美元(最高的1年仅40多亿美元),这与美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资产数额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有些人强调,美国的P2P在2010年以后以每年30%-50%的幅度增长,似乎有着无限前景。2014年12月,美国的LendingClub上市给一些人注入了强心剂,以为P2P的前景更是无可限量;但2016年5月,LendingClub的创始人和多名高管因违反美国的贷款条例而被迫辞职。第二,市场规则的形成需要付出沉重代价。一些人认为,市场规则可以在市场的无序发展中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也可以先发展后规范。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许多具体市场的规则的确是在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从无序逐渐走向有序,但这一过程伴随着沉重的经济社会代价和时间代价。我国的市场经济从起步伊始就已经在法治背景下展开,国际市场竞争和赶超战略不允许我国重走西方国家市场规则从混沌到明晰的历史,由此决定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应从一开始就在法治下展开。从这个意义上说,“方案”的出台和落实确实必要。第三,无法治的市场竞争未必优胜劣汰。面对多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种种乱象,一些人寄希望于通过“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来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运作中的市场规则。但事实上,在缺乏法治条件下的竞争常常发生的是“劣币驱逐良币”,由此引致市场状况更加混乱。“方案”的出台和落实又一次证明了,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方案”的出台和落实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法治化轨道,但它毕竟还只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所出台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因此,通过此轮整治,应在总结我国互联网多年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推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要求,形成一套有利于调整互联网金融行为的制度,落实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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