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如何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大数据因其规模性、多样性、价值性等特征,逐渐成为很多国家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一种基本方式。我国也应顺应历史潮流,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发展的整体战略。
传统型社会治理模式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挑战
治理理念面临挑战。传统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理念是突出政府本位和权力本位。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无疑是一种“统制”观念的体现,会导致社会其他主体缺乏对政府的信任,也会导致政府垄断社会公共事务,造成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加大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能。传统型社会治理模式已经落后于时代需求,影响了社会治理效率。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创新,强调的是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平等关系,其价值追求在于构建权利平等型社会以及服务型政府,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是合作与协商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治理主体面临挑战。一是单一的政府治理主体使得社会治理信息及数据不充分。在传统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市场、社会、公民手中分别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在单一治理主体体制下,这些主体难以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其手中的信息和数据会出现浪费,进而会影响社会治理的效率与创新。二是单一的政府治理主体难以凝聚社会共识。当政府作为社会唯一主体,为了提升治理效率,行政手段通常是其使用的唯一手段,体现为一种压力型体制。这种治理手段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易达成妥协的社会共识。三是单一的政府治理主体无法形成与社会治理的协同效应。在单一治理主体体制下,由于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民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社会、公民缺乏参与治理的热情与动力,进而无法达成社会治理的协同效应。
社会治理方式面临挑战。传统型的社会治理方式无法把握大数据时代社会发展的精确性,无法满足不同社会主体的多样化、差别化需求。当政府作为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囿于手段及力量的有限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治理,其所依赖的数据大多数来自于抽样调查、局部数据,治理的过程多是依赖于社会经验。这种以局部数据衡量社会发展整体情况的做法及方式,容易导致以偏概全的思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转型的加剧,大数据时代要求社会数据来源必须是多元的,社会数据呈现出多元结构性特征。
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创新需转变治理理念和治理主体
推进社会治理理念从传统型转向现代型。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先转变传统的社会治理理念,变革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理念,实现治理理念的现代化转变。第一,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市场、社会、公民等主体也要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且与政府保持平等性,突出治理过程的参与、合作与协商。第二,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政府作为权力的掌控者,必须要认识到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防止权力的滥用。第三,官本位向以人民为中心转变。官本位理念是与政府本位理念相依托的,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必然要转变官本位理念。因为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的政府都不可能全程掌控社会所有资源。而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尊重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进而实现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关系的转变,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转向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推进社会治理主体从单一性走向多元性。随着“复杂社会”的到来,大数据的广泛使用加剧了现代社会事务的复杂性,社会事务的复杂程度超越了单一政府主体的治理能力范围,政府必须要寻求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协同合作,才能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也就是说,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是无法胜任的,必须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具体而言:第一,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不再是唯一主体,需要改变过去的管制、管理意识,以法律的形式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明确不同主体的权责范围以及权力运行方式,建立多元主体共治的数据体系。第二,推进全面共享共建的社会治理格局。大数据的基本要求是共享,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公民的参与意识,任何社会主体在推进数据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保障民众的参与度,将共享与共建相结合,以更好地发挥各个主体的职能。第三,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平等合作关系。在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下,各个主体拥有的数据与信息是共享的,在治理机制上必然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各个主体在这种模式下能够实现平等对话。简而言之,就是在党委领导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市场、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进而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
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治理体制也需作出相应转变
推进社会治理方式从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在大数据时代,经验型的社会治理显然无法适应“复杂社会”的需要,必须学会使用大数据,提升社会治理决策的科学化和精准化,提升社会治理的效率。具体而言:第一,构建开放治理机制。各级政府及各类社会治理主体要及时向全社会开放信息,实现信息公开,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共享共建数据平台。第二,构建数据治理机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社会治理主体提供了全面而精准的数据。因此,各治理主体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大数据治理机制。第三,构建系统治理机制。在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每个主体有不同的特点,在治理过程中要保证系统的畅通运转,必须建立合理的分工机制。既要保证党委领导,又要保证政府主导,同时更要发挥市场、社会、公民的积极性,使其参与到社会治理进程中。第四,构建依法治理机制。在多元主体参与体制下,必须建立社会治理的法治框架,确保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各个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各司其职,恪守法律底线,突出法律的规则引领作用。第五,构建综合治理机制。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综合运用道德、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实现治理方式的多样化,保证社会治理创新的持续性。
推进社会治理体制从碎片化走向整体化。在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各个主体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整体,而且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平等的。因此,在体制建设上需要打破条块分割,实现综合治理和协同治理。这就需要明确建立各个主体平等、合作与共享的体制。各类主体在社会治理进程中,要摒弃对立与成见,加强数据、信息方面的共享,强化社会共识,确立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边界及数据共享的方式。就政府部门而言,必须打破对信息和数据的垄断,建立与其他主体互通数据的平台;对于其他社会主体而言,应该保证数据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发挥,积极提升数据治理在整个社会治理中的地位。要构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数据共享平台,各级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各级市场、社会公民均应该确保数据能够互通有无,为参与各方搭建一个沟通的平台,保证各个主体能够依靠这个平台进行协商对话,进而达成共识、形成合作关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作者为成都师范学院政治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李振、鲍宗豪:《大数据时代的“云治理”:社会治理的一种新模式》,《红旗文稿》,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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