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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本质并非区块链技术,监管前先认清这四点

http://www.newdu.com 2018/3/2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网站 陈道富 参加讨论

    四、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并不是按照设想中的理想模式展开的,而是具有鲜明的时代和转型特征,带有我国传统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烙印。
    我国金融科技是从前些年互联网金融的喧嚣中脱颖而出的。因此,我国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相互交织,并没有清晰的分割线。既有数据和技术不断专业化和外包等分工细化过程,也有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技术升级和模式转变,传统金融机构受到第三方支付、第三方征信等互联网金融广泛冲击,积极应用金融科技,从获客、精准营销和产品开发、内部流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改造传统金融行业。
    我国的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鱼龙混杂。有部分具有营销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在形式上引入大数据、区块链因素,就冠以金融科技的名头。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也集中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典型的如各种“跑路”事件、泛亚贵金属交易所风波和各类ICO传销骗局等。金融科技的发展,已对传统货币金融体系产生认识和现实等层面的冲击。
    具体而言,我国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关注金融科技可能产生的系统性影响。
    1、需关注数字货币对传统货币体系的影响
    货币是以社会的普遍信任为基础的,当前纸币在其所流通区域具有最普遍的信任。各类金融资产则获得了超越个体的不同程度的普遍信任。随着金融资产被信任范围不断拓宽,则这类金融资产具有越来越强的货币属性。
    数字货币的本质并不是区块链技术,甚至并不是所谓的“去中心”和“匿名性”等特性,需从普遍信任的货币层面关注数字货币的发展。如果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只能依赖“去中心”和“匿名性”服务于灰色经济,则其适用范围和信任程度有限,不足以挑战现有的货币体系。数字货币对传统货币的挑战在于,以区块链技术实现的信任基础--对非人格化算法的信任。当然,如果数字货币仅能在特定环境(如游戏、特定社区等)中使用,则仅等同于“代币”。但当社会越来越以数字形态运行,数字货币在广泛的数字世界获得越来越多的普遍信任,就会对纸币构成一定威胁。考虑到全世界仅从上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才开始普遍使用纸币,纸币缺乏内在强约束的“锚”,在危机时期倾向于损害货币的内在价值,尤其2008年美国引发金融危机后民众不得不被动接受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政府债务不断创新高后,寻找有“锚”的货币就具有特别的吸引力了。
    可见,虽然在相当长时期,数字货币还不具备挑战现有货币体系的能力,但从长远来看,提供了一个实现哈耶克设想的“非主权货币”的可选方案。因此,对于货币当局而言,完全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改造现有的货币体系,但仍需要限制“非中心化”和“匿名”的数字货币适用范围。
    除数字货币外,金融科技企业介入货币市场基金并提高基于货币市场基金负债的可支付性(流动性),典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这部分负债的流动性(可接受性)已接近M1,并具有信用扩张功能。近年来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已严重扭曲了M2等广义货币统计的有效性。为此,一方面,应尽快修订M2的统计口径,或者引入“M2+”等更广义的货币统计口径,以反映货币市场的变化;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具有支付功能的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将其对应的具有支付和信用扩张功能的负债纳入货币体系管理,要求缴纳必要的流动性准备金。
    2、数字货币体系下的个别产品和金融基础设施
    基于不同技术范式的金融体系需要不同的金融基础设施。当前金融科技发展所依赖的底层技术变化具有技术范式转变特征,新的金融实现所需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也要发生变化。在金融科技尚未充分展开(专业细化)前,未来将构成金融基础设施的平台和服务,在初期可能仅表现为个别产品,但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尚未实现前仅是“可能实现的美好故事”。
    在使用新技术范式实现金融功能的初期,由于缺乏分层和专业化,无法单独提供个别金融产品和服务,个别金融产品、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不得不融为一体。当信任不足但又需要构建庞大的生态(市场上所描述的一个平台或生态往往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整个金融体系)时,或者借助现有信任(特别是政府和具有隐性担保的机构、个人),或者借助“美好的故事”,“烧钱”以期快速自我实现。此外,在数字世界中边际成本很低甚至接近零,规模经济支持全部市场由一个到两个主体提供。由于模式未定型,不同模式支持不同的规模经济,这又需要有多个机构相互竞争,但最后只有少数甚至一个机构获取全部市场。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事后“泡沫”,成功的机构成为平台和基础设施,失败的机构就沦为“庞氏骗局”。
    由于缺乏清晰的认识,还无法借助政府创建金融基础设施,有必要通过市场机制来探索有效的金融基础设施,需要分离基础设施的创建、所有和运营,这会带来复杂的管理问题,特别是挠头的垄断问题,面临如政府应管理的是因垄断产生的市场力量不均衡的非公正行为,还是垄断事实的选择问题。工业经济历史上也曾出现类似问题,但没有在数字经济时代严重。为此,一方面应区分个别产品和基础设施分别管理,另一方面应强化针对垄断行为的管理。
    此外,由于数字世界需动态和充分描述人的行为和状态,这就凸显了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需关注包括个人信息被私人和政府的合理采集和使用等问题,也包括人是否拥有“被遗忘权”,有选择地进入数字世界等问题。这里涉及大量的法律和管理问题,应尽快启动相关的法律关系研究。
    3、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的影响
    金融科技还远未成熟,当涉及监管时,首先面临的是发展与规范的矛盾问题。谈及发展和规范矛盾,在某种程度上是将监管与发展对立起来。在同一个层面上看发展和监管关系,两者间表现较多的是“猫”和“老鼠”的关系。但如果不是静态看监管和发展关系,监管能不只是着眼于行为,而是能从现象看本质,看到行业发展的趋势和脉络,那么创新、发展与监管是能在不同层次上共存的,两者之间是内容与框架结构、理念间的关系,是可以在发展过程中,在模式完全成熟之前引导行业发展方向并管理内在风险(纠正权责利不平衡)的。根本上,监管是为了行业更好的发展,实现平稳过渡,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存在的。
    金融科技开始关注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屌丝金融”,并存在大量的金融要素重构和跨界合作。我国仍采取基于资本、人和业务牌照等管理的分业管理模式,并且在传统金融监管中,往往通过“豁免”或完全交给市场来处理小额的民间金融活动。但一旦将这类金融活动作为业务发展重点,就需要打开这个黑箱来规范各方关系。
    一是要区分“犯罪行为”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界限。“犯罪”管理专注于对因不良意图造成实质伤害的规范和引导,而监管专注于良好意图,但由于专业能力、承受能力不足以及囚徒困境等体制机制缺陷带来的非合意结果。因此,监管是权责利的再平衡,是降低非生产性行为空间,着眼于本质和框架,具体内容和循环交给市场。为有效监管和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有必要在进入金融活动前,加强犯罪行为的规范和反洗钱等审查。
    二是要区分“科技”和“金融”、个别产品和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同管理。一方面,数据成为核心资源,技术安全问题凸显,需要强化技术门槛,关注信息安全。另一方面,监管的是技术应用,考虑去中心化带来的特殊监管要求,但仍应从金融实质和风险本源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实现了金融功能,除豁免外均需持牌经营,只要涉及客户资金和资产的委托管理,原则上均第三方审计、监控和托管。此外,还需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反垄断审查。金融基础设施并不一定要由政府直接拥有和建设,但应成为政府所用的非营利机构并严格监管,特别要关注其垄断力量的形成过程,强化对其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管理,必要时需要对其价格进行管控。
    三是金融科技减少了对资本(作为信任基础)的需求,但增加了对金融行为的监管要求。这对基于行为、功能的监管技术有更高的要求,需借助市场中介和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实时的行为监测和监管。
    四是微型金融单笔金额小但笔数多,涉及人群较广,只有通过特殊的金融科技或财政安排才有经济可行性,监管部门也可以借助金融科技,使用科技手段介入金融监管中,同时还需要高度关注其中可能涉及的社会问题。
    在当前传统金融仍占主导的情况下,还有必要控制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传统金融带来的冲击程度。这是对转型过程的管理问题,有时候需要适当降低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使其不过度冲击传统金融监管和金融体系。当前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征信和互联网金融的部分管理措施,可能更多地是从这方面考虑的。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借助这段难得的时间加速与金融科技的融合,实现深刻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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