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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红秀:完善分配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http://www.newdu.com 2018/3/23 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新闻网 时红秀 参加讨论

    原文标题:完善我国分配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激发要素活力、拓展创新空间,仍是今后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大方向。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完善,一要警惕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从制度上杜绝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二要警惕民粹主义,决不脱离客观条件进行过高承诺。
    以什么作为指导思想改革完善我国分配制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执政理念,也反映对现实国情和客观规律的把握程度。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分配制度一定要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在讨论解决分配问题时,首先要清醒地认识到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功能、地位和界限:不能脱离经济发展单方面强调分配制度的重要性,更不能不讲发展状况,仅仅从分配制度上解决分配中的问题。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可起反作用,但这种反作用毕竟是第二位的。在我国仍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时期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发展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对于因发展不平衡所反映出来的分配差距扩大,仍要依靠继续发展——包括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形成新格局、探索新方位,包括微观搞活与社会托底并举、鼓励创新与精准扶贫齐步——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面对这种差距,不能就分配讲分配,更不能指望再分配来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一句话,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不能包打天下。
    激发要素活力、拓展创新空间,仍是今后分配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大方向。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顺利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要求相适应,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完善,一要警惕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从制度上杜绝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二要警惕民粹主义,决不脱离客观条件进行过高承诺。
    新常态下,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改革完善分配制度。一个良好的分配制度,一要体现共享和协调;二要对创新提供激励。就共享和协调来说,参与主体分享机会、分享收益、互利共赢,各方面经济关系避免扭曲,使经济发展可持续。就提供激励来说,财富和收入的分配要与参与自身代价和社会代价相匹配,而且要与所承担的风险匹配,使发展有内生动力。
    分配制度改革要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
    一是坚持在收入分配中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如同在资源配置中要求的那样。如前所述,收入分配与资源配置不过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分配制度的效率取决于收益分配是否与风险与代价相对应。一个有效率的分配制度,要做到行动主体获得财富或收入的多少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与代价成正比。这恰恰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机制,同样也需要尽职而精巧的政府监管与高效率的政府服务。
    二是认清市场机制是促进要素报酬均等化的最有效机制,因而也必然是促进收入分配均等化的决定力量。在理解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是更多地依赖政府机制还是依赖市场机制时,不少人习惯于承认前者而忽略后者,甚至往往把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归咎于市场化改革。殊不知,无论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我国东南沿海市场经济率先发展的地区,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比都更低。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更有利于实现作为劳动者收入的要素报酬均等化。进一步,市场机制是促进要素报酬均等化的最有效机制,因此也必然是促进收入分配均等化的决定力量。
    三是把市场化改革不彻底所引发的问题与市场机制本身固有的问题严格区分开来。不能因市场化改革不足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分配不公、灰色收入、腐败等问题归结为市场机制必然的缺陷,从而在政策主张上质疑甚至反对进一步市场化改革,转而更多地求助于一些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措施来。在中国现阶段,要打破收入分配上的“政府幻觉”,重拾“市场”信心。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加快市场化改革。
    收入分配上过多强调政府作用,会使长期以来行政干预、行业垄断以及城乡户籍分离等反市场、低效率的体制机制继续远离改革的视线。其实它们正是造成我国贫富差距的最主要原因。人为的分割和壁垒,既容易妨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导致“市场失败”,也容易妨碍人们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机会不均等,造成“政府失败”。在这方面,今后需要将破除要素流动的各种障碍作为收入分配一项关键改革。
    分配制度完善要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相适应
    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有足够的能力对其国民及其财富行使有效的管辖权。
    首先,无论是个人或组织的收入监测还是征收征用,国家都要有足够的信息手段,对居民收入流、支出流和财富位置及其形态进行记录、追踪、评价和确认。如果我们的国家治理长期停留在“政府与单位打交道、单位与个人打交道”的水平上,我们的政府管理长期停留在“居民申报、官员审批、行政许可”的水平上,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交易方式、越来越新颖的商业模式、越来越灵活的就业形态,我们要征税、给付、征用、补偿都将无所适从。
    其次,要有完善的法治程序与法治依据,在政府间分级次地进行授权和界定,对居民收入与财富分配的调节,具备程序化的授权强制和及时灵活的复议救济。
    再次,当然,现代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要遵循自主性和正当性。任何规避监测、征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定程序的及时查处与纠正。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合同的执行、纠纷的调处,都需要完备的立法和高效率的司法体系。这是分配秩序得以规范的基础。
    要注意改革措施是否可实现清晰的既定目标
    一是分配格局日趋合理。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合理提高,政府收支规模和收支体制拥有一定的再分配能力;居民财产性收入逐步增加;部分行业企业过高收入得到有效控制,新型业态收入都能既获得政策鼓励又能公平纳税;投资兴业、带动就业的企业家切实减轻税费负担;社会公益组织健康发展并充分发挥扶贫济困功能。
    二是分配差距不断缩小。居民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全国居民不因身份、户籍、性别、民族而在收入获取、财富创造、福利分享上有差别;收入流动性稳步提高,人人拥有通过创新创业改变自己命运的平等机会;到2020年实现全面脱贫目标,竞争失利者、灾病受害者以及其他失能者都能得到制度化的社会救助。
    三是分配制度成熟定型。政府保护产权、激发创新的制度既有协调性和稳定性,调节收入差距的政策既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又有应有的弹性。尤其是通过法治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分配制度建设,铲除腐败、抑制特权、打击非法、保护竞争。
    四是中产阶层不断壮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形分配格局”。中产阶层队伍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压舱石”,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推进器”。关于中产阶层的标准,各方不一。按照亚洲开发银行2013年的标准,即“人均收入达10—100美元/天”者。照此计算,我国多数农民工都达到这一标准,并且意味着全部人口中的70%已经进入“中产阶层”,这被称为“绝对标准”;还有一种是相对标准,即“一国居民收入的中值(中位数)的60%——中值的2倍”者。照此计算,我国2013年达到这一标准的人口占总人口的40%多达到中产标准。若2020年前每年增长率保持在6%左右,届时我国进入“中产阶层”的人口将达总人口的52%—53%。这一标准似乎使得我国中产阶层队伍的成长前景可追求、合预期、易认同。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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