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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网来]李杰:新时代实行“3+”产业分类法的依据和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8/4/3 中国社会科学网 李杰 参加讨论

    摘要:目前普遍采用的产业分类方法和统计体系,基本上是形成于20世纪30—40年代的费希尔—克拉克的三次产业划分及统计体系。三次产业分类的基本方法在当今依然具有应用价值,不能完全否定。而由于以三次产业不同融合方式形成的融合业态的兴起和发展,又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改进,将三分法调整为“3+”分类法,以便更适应新时代中国的产业现实,也有利于推进新时代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深度融合,有效防范经济虚拟化风险和生态环境恶化风险,促进经济可持续绿色发展。
    关键词:产业分类 三分法 “3+”分类法 融合业态
    为了科学分析各产业部门的经济活动和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引导各产业按比例协调发展,世界各国对各自的产业都进行划分。目前普遍采用的产业分类方法和统计体系,基本上是形成于20世纪30—40年代的费希尔—克拉克的三次产业划分及统计体系。其他具有现实应用价值的产业分类法,还主要包括:马克思的两大部类分类法、农轻重分类法、按资源密集度分类法、按能源消耗水平分类法、按所有制性质分类法等。
    以费希尔—克拉克的三次产业分类法及统计数据为依据,各国产业政策基本上遵循从以第一产业为主向以第二产业为主,再向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发展路径推进,并将这一发展过程视为产业结构升级的规律。二战后,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发达国家产业快速升级,新兴产业不断涌现,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尤为迅猛。大多数新兴产业可以纳入第三产业范畴,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催生了不同于三次产业类别的融合业态,并实质性地影响着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演进。
    中国需要对三次产业分类法进行调整和改进,将三分法调整为“3+”分类法,以便更适应新时代中国的产业现实,也有利于推进新时代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深度融合,有效防范经济虚拟化风险和生态环境恶化风险,促进经济可持续绿色发展。
    一、改进三次产业分类法的依据
    三次产业分类的基本方法在当今依然具有应用价值,不能完全否定。而由于以三次产业不同融合方式形成的融合业态的兴起和发展,又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改进。
    首先,非物质产业的拓展没有改变第三产业及三次产业关系的特质,因而不成为调整和改进三次产业分类的理由,相反是保留基本三分法的客观依据。
    费希尔和克拉克的一、二、三次产业分类法,以及后来西蒙·库兹涅克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分类法(简称AIS划分法),包括其他学者也有相应发展的三次产业分类方法,从本质上来讲都属于费希尔—克拉克产业划分和统计体系。本文所言的传统三次产业分类法,就是指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费希尔—克拉克产业划分法。
    传统三次产业划分方法体现一、二、三次产业之间存在“四性”特质,即生产阶段的递进性、生产时序的先后性、劳动投入的叠加性、劳动对象的有形与无形的差异性等特质。第一产业主要包括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采掘业等,其生产的产品是未经人类加工而是通过劳动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的现成物质资料;第二产业主要包括制造业、加工业、建筑业、能源工业等,其生产的产品主要是通过对第一产业产品即自然界直接取得的物质资料及工业品原料经过人类加工而形成的物质产品;第三产业主要包括商业、运输通信业、金融、保险、服务业、其他公益事业和行政管理等无形非物质产业。其中,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等商业活动均体现了对第二产业产品的再加工活动。从传统三次产业产品生产过程来看,生产阶段从第一产业通过劳动获取自然物质资料或原料,第二产业对原料进行加工,第三产业进行再加工,其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体现了阶段先后和劳动投入的层层增加,只有金融、保险等行业没有充分体现产业生产过程、劳动投入的阶段时序关系,这类产品在当时的比重相对较小。随着新科技革命浪潮的推动,数字咨询、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广播电视、娱乐、各类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层出不穷,但这些产业从归类来讲,都属于第三产业的非物质产业性质,因而第三产业范畴的拓展不是三次产业划分方法过时的理由;而且从当今产品的生产来看,一、二、三次产业间的“四性”特质也并没有改变。
    其次,技术创新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融合业态生长,要求对三次产业分类法进行调整,宜用“3+”产业分类法,即在三次产业基础上加上融合业态。
    一浪高过一浪的科学技术革命浪潮,不但催生了替代性或关联性技术、工艺和产品,而且将新技术工艺渗透扩散到不同产业之中,致使不同产业或同一产业不同行业相互渗透、相互交叉,最终融合而形成新型产业形态。尤其是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信息技术革命,强劲推动了互联网经济发展,颠覆了原子世界的认知。由于网上信息都经过“数字化”、“编码化”以“比特”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比特没有重量、质量、物理空间的“忧虑”,信息可以无成本复制,因而比特世界极大地突破了原子世界的时空限制,大幅降低了时空成本、交易成本、管理成本、服务成本。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技术融合逐步渗透到各产业,导致不同产业大融合进而形成新业态。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业融合成为全球产业发展的浪潮。从三次产业间的融合来看,突出地表现为第三产业向第一、二产业渗透。如第三产业中相关的服务业向第二产业的生产前期研究、生产中期设计和生产后期的信息反馈过程展开全方位渗透,第二产业中金融、培训、研发、设计、广告等服务业比重加大,服务、旅游、网络营销等第三产业融入第一产业中,形成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生态农业、电子商务等新型产业形态。
    技术创新催生的产业融合有两种形式:一是产业间的融合,体现为三次产业中两次或三次产业间的融合;二是同一次产业内部不同行业的融合。从这两种形式来看,属于同一次产业不同行业的融合而形成的新业态,依然可以纳入三次产业中的相应产业范畴;属于三次产业间的融合业态却不同于三次产业分类中的任何一次产业,无法纳入三次产业中的任何一类产业范畴。这种融合业态也没有体现出与第三产业在生产阶段、生产过程上的连续性和先后时序关系,产业间边界已模糊化,已超越三次产业分类范畴,但又是在三次产业基础上实现的融合,属于三次产业的新型组合类型,与三次产业直接相关,融合业态划入“3+”范畴。这样,既体现了新业态与三次产业的关系,又体现了不同于三次产业的形态。
    二、新时代实行“3+”产业分类法的合理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行“3+”产业分类法是针对三次产业分类方法而提出的改进思考,并不否认其他类型产业分类法的价值。“3+”分类方法较之直接在三次产业后增列第四、五、六产业的方法而言,更符合产业发展实际,也更有利于促进不同产业协调发展,进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出的产业分类方法改进,只针对三次产业分类法,且认为新时代产业新发展条件下,各国各区域在以这种产业划分方法为主进行分类统计时,应当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实际,借鉴其他产业分类法的优点,才能优化经济结构并有效达成产业绿色生态发展之目标。
    从产业发展态势来看,采用直接在三次产业之后增列新产业的方法来改进三次产业分类法,既不够科学也不便于分类统计。理由有三:
    1.同一种产业划分方法的标准必须统一。产业划分按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类型。从三次产业划分的标准来看,费希尔—克拉克产业划分标准有三:一是按产业距离消费者的远近划分,远者为第一次产业,近者为第三次产业,介于两者之间的为第二次产业;二是按产业是否有形划分,有形者为第一或第二次产业,无形者为第三次产业;三是按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是否分离划分,可分离的划入第一或第二次产业,不可分离的划入第三次产业。笔者认为,总结费希尔—克拉克产业划分三标准,可以理解为除了第三产业中的部分产业外,一、二、三次产业存在明显的递进和先后时序关系。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将信息(或数字)产业增列为第四产业,这种类型增列既不符合克拉克三个标准中的任一标准,也没有体现出第四产业对第三产业的产品进行再加工的先后时序关系。相反,如果按克拉克的三标准划分,信息产业依然属于第三产业,如果将其列为第四产业,划分产业类型的标准就前后不统一了;少数学者将文化产业列为第五产业,同样没有体现与第四产业的先后时序关系,按克拉克标准划分,文化产业也属于第三产业。日本有学者将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一体化视为第六产业,其理由是“1+2+3”等于6,“1×2×3”也等于6,这种标准完全与克拉克标准无关,也不属于三次产业中任何产业范畴,实际上是三次产业的融合业态。可见,直接在第三产业后增列产业的方法,都存在与三次产业划分法的标准不统一问题。况且,如果凡新兴产业都直接增列的话,远不是几个产业所能囊括的。
    2.直接在三次产业后增列第四、五、六产业也不便于分类统计。信息产业独立发展的同时也已经不同程度渗透到三次产业中,并一定程度促进了产业间的融合,难以剥离出来进行单独统计。文化产业属于第三产业,同时也体现出融合业态特征。如将信息和文化产业单列出来,既存在与第三产业数据统计上的交叉,又存在难以从融合业态剥离数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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