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洋:别让创建示范活动走了样
近日,各部门各地区印发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各类创建示范活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创建示范活动,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
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是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推动开展相关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方法,有利于激发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奋发向上的干事创业氛围。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念错了经”,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做法,与活动初衷相去甚远。
如今,一事一示范、大事大表彰、小事小奖励在一些地方较为普遍,一些地方和领域开展创建示范活动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甚至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开展工作必须要有配套的奖励机制,否则很难落地。而事实上,虽然表彰奖励有助于工作开展,但如果过多过滥,反而会影响“示范”二字的意义和价值,给基层单位增添压力和负担。
与此同时,参与考核的单位对此也很“矛盾纠结”,一方面充满热情、“争先进”“保先进”的劲头始终不减,一方面却又叫苦不迭、不堪重负。哪些是重点工作?主要看是否有相关创建示范活动、各自权威性和影响力有多大;怎么开展各项工作?主要看创建示范活动的考核指标体系,参照执行即可。甚至在个别地方,活动主办单位和参与考核单位还达成默契:前者巧立名目、谋取私利,后者赚取名分、捞得政绩,“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为了确保创建示范活动不走样、不变味,教育部日前印发的相关通知明确指出,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一律取消;凡是面向县(市、区、旗)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这四个“一律”具有很强现实针对性,对于各地各部门来说,都具有借鉴意义。
为了推进创建示范活动重回正轨、实至名归,除了取消、合并,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制度设计。比如,在活动设置上,严格控制数量,凸显“含金量”;在活动考评上,紧密结合实际,注重“接地气”;在活动规范上,加强各方监督,确保“公信力”,防止活动变成利益输送渠道。
说到底,事业是干出来的。无论哪个单位,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政绩观,应多做、做好利长远、惠民生的事情,因为群众的好口碑才是对工作的最好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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