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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少了

http://www.newdu.com 2018/4/24 解放日报 方志权 参加讨论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到高级合作社的阶段,从高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巩固阶段,从人民公社到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也会不断调整完善。
    新时代,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坚持集体所有制,而不能解散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应体现成员的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通过改革,真正实现还权于民。
    从制度特征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点。在股权设置上,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股为主导,体现了劳动者联合的根本属性。在股权界定上,兼顾各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且股东资格不向社会开放,体现了合作经济非资本联合的特征。
    从组织功能来看,改制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具有企业性质的同时,还负担着村委会或社区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公共管理职能。这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在分配前预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形式来保证村委会或社区的公共管理职能。
    由此,建立在产权清晰基础上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能够维护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来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是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不可分割,权利义务“与生俱来”,“退”则自然弃失,不对外开放。
    二是合作性。集体资产由组织成员共同所有,资产收益和劳动成果归成员共同分享,权利义务均等。
    三是排他性。尽管集体经济组织的层次不尽一样,但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成员边界是清晰的,上下左右不能侵权。
    四是多功能性。集体经济组织既承担生产功能、生活功能,又承担公共公益服务、社会管理等其他功能。
    下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处理好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农村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以此为基础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地缘为基础的商事形态。既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换言之,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要用好、管好、维护好给农民带来收益的集体资产,切忌“一分而光”,而要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新机制。
    (作者为上海市委农办研究室主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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