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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霖:人工智能产业立法当加速

http://www.newdu.com 2018/5/23 经济日报 李佳霖 参加讨论

     做好人工智能方面的立法工作已成为我国抢占国际人工智能产业制高点、掌握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国应成立人工智能专门机构,统筹决策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对人工智能技术和社会应用实施战略布局和统筹推进;加快出台相关伦理规范,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向;构建公法框架下细分领域的法律体系,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迅速,但人工智能产业的法律研究和制定工作却落后于发达国家,抓紧做好人工智能方面的立法工作已成为我国抢占国际人工智能产业制高点、掌握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主要有智能系统和机器人的主体问题、算法歧视、数据隐私和保护、知识产权归属、责任划分和承担等,我国现有法律对此均无相应明文规定。而且,现有法律体系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制定的行为规则,对于智能系统和机器人来说,有可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有些可能拥有权利,但拥有哪些权利却无法一概而论。
    同时,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应如何立法,是系统性地制定人工智能法还是按照人工智能细分领域单独立法,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此外,人工智能的治理问题是技术问题、社会问题、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等叠加的一个综合性问题,监管部门需要深入掌握各领域的知识才能更好地作出判断或决策。而且,人工智能最关键的就是算法,如何监管算法,如何平衡产业发展和社会安全,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职责,还需要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的共同参与。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在加紧人工智能产业立法的步伐。比如,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既有人工智能总体原则性规定和伦理道德规范,也有适用于人工智能各细分领域的法律规定。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还专设一章“机器人宪章”,规定了在机器人设计和研发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原则,包括免受机器人伤害、不侵犯人类隐私、避免受机器人操纵、可被人类拒绝服务等。
    因此,我国应成立人工智能专门机构,统筹决策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对人工智能技术和社会应用实施战略布局和统筹推进,建立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的政策制度体系,承担政府部门、技术部门、行业和社会之间协调的综合职能。同时,这一机构应对人工智能产生的问题提供跨领域、跨学科的专业指导,以便抓住人工智能发展机遇,提出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应加快出台相关伦理规范,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向。我国应当抓紧制定伦理规范,可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等机构牵头,借鉴国外关于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成果,构建我国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确立人工智能发展的价值基础。一方面,应关注和强化科技专家和业界的社会责任,为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提供道德指引;另一方面引导公众接纳人工智能,为调整人机关系预设伦理模式。此外,还要在技术上具备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能力。
    在此基础上,还应构建公法框架下的细分领域法律体系,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人工智能细分应用领域(如智能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算法等),制定涵盖监管职责、技术标准和责任划分公法模式下的相关法律,重点立法范畴可包括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成果权利归属、人工智能损害后果的责任划分、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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