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护航金融健康发展(财经论坛)——对我国金融立法的几点认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健全金融法治体系,首先就要进一步做好金融立法工作。
把握金融业发展与法律供给的新需求
从总量看,我国各类金融法律法规较为齐全,但从法律的适应性角度讲,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金融业改革深化,现有法律体系还未能很好满足一个更加高效、安全和稳健的金融体系需求。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健全金融法制体系”。金融业是我国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国内金融法律修订周期明显偏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
在金融立法过程中,立法程序的规范性问题更显重要。立什么样的法,应根据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怎么立法,要有金融立法的规范性流程与办法;立法的目的,就是解决金融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重大利益调整问题,以及改革中的敏感、全局性问题。立法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开门立法,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及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尊重民意、应对需求、回应关切,引导立法部门、监管机构、金融市场主体、金融消费者有效广泛参与。
就金融业而言,近些年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金融综合跨业发展不仅是趋势更是现实。与此同时,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各类风险在不同机构和产品之间交叉传递,而我国现有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是基于分业经营进行分业监管设计的。金融立法应更好地顺应市场新变化。
在金融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金融法律制度应当实现对机构权益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举,进一步强调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维护与实现,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
紧扣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发展新任务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金融机构出现脱实向虚、资金空转等问题,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自主性自觉性约束激励机制十分必要。
从金融立法的角度讲,就是让金融回归本源,将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金融法制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法律的调整和机制设定,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从金融立法的源头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通过立法,建立有序的金融法律运行体系和主动及时的法律调整机制。一是科学的风险识别研判机制,避免人为的、过于主观的判断;二是有效的风险预警发现机制,提高风险防范的主动性;三是有力的风险处置机制,使风险得以及早处置,并处于可控范围内;四是一整套依法监管处置的机制,通过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全面联通共享和金融监管全覆盖。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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