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长洪:《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们新一轮高水平开放
来源:央视网;时间:2019年3月16日
3月16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裴长洪受邀参加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外商投资法》专题栏目,就外商投资法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裴长洪认为《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本身标志着我们新一轮高水平开放,总结了我们4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验成功的经验,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推出来的。”相关视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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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链接:裴长洪:《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们新一轮高水平开放
视频简介内容如下:
3月15号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将取代伴随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另外三部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什么要制定这么一部法律?它的意义何在?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后的今天,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又将为我国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外商投资法是我国新时代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基础性法律,共分六章、四十一条,这部法律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讨论和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是一项重要的议程。
很多代表委员认为,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既是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也顺应了外部环境的变化。
全国人大代表车捷说:“现在的国际形势下单边主义慢慢抬头,我们中国改革开放、扩大开放、强调多边、坚持多边贸易、平等贸易,而且强调公平竞争,这些需要我们通过一部法律来昭示,显示出我们的决心。”
2018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发表的主旨演讲中指出,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2018年12月,国务院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它规定了我们国家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利益,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的一些基本性的规范,对于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对于建立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法治建设始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1979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和1988年又相继出台《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从国家到地方,一系列有关外商投资的实施性、配套性法规和规章陆续推出,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王瑞贺说:“这三部法律对于我们国家几十年来保障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引进技术和国外开展合作,都起了很大作用,它的成就应该是充分肯定的。”
进入新世纪后,为适应需要,“外资三法”做出了部分修改,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迫切需要在总结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
王瑞贺说:“现在看来我们的改革过程是一贯的,我们的路径是明确的,我们改革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这项改革成果也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
全国政协委员裴长洪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本身就标志着我们新一轮高水平开放,总结了我们4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验成功的经验,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推出来的。”
参与外商投资法研究和起草工作的马宇告诉记者,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这部外商投资法虽然只有六章、四十一条、几千字的体量,却是外商投资领域基础性、框架性的法律,具有四梁八柱的作用。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所长马宇说:“外商投资法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能对中国下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领域里的法律支撑。外商投资法看起来好像是一个专项法律,但实际上跟很多领域有直接关联影响,无论是从发展的角度,还是管理的角度。”
同“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中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原有的“逐案审批制度”,在第四条中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外商投资协会副会长严彬认为,对于外商来说这是最直接体现效益的利好。
全国政协委员严彬说:“比如我要做一个投资性的公司,得走三级八个门二十个章。走这么长时间,有的一年,有的两年,你还干什么?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现在人大立了法了,有法可依了,政府在审批的时候,就不是一事一议了,当你做事儿有标准了,政府就会很快。”
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出席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时表示,在外商投资领域使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标志着中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开放、稳定和透明。
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说:“具体的做法是对所有外资准入项目分类,在负面清单里面的需要进行审批,负面清单之外的,就享受和国内企业同样的待遇,企业只要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到地方的分支机构注册就可以了。这样的话,哪些需要审批,哪些不需要审批是透明的,这个单子是要对全国公布的,是稳定的。”
在全国政协委员蒋颖看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与国际规则的有效接轨,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外商来说,这是改善营商环境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蒋颖说:“比如办一个什么证要多少钱,但是为了办这个证要跑几次,或者要花几个人办成这个事情,还要找各种渠道去研究怎么办成,这个时间成本有时候会影响到机会成本。我们这几年都在减法,每个部门都在看自己的文件,把它精简,因为要简化,这些其实都是在往一个更加开放的、市场化的状态走。”
外商投资法在内容上的另一大亮点,是确定了外资在中国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比如,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蒋颖说:“其实外商去读这些法律,我相信它能够读到的就是中国的决心和姿态,是完全敞开大门欢迎你的,从准入开始,所有这些释放的消息肯定是非常让大家振奋的。”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外商投资法把内资和外资放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这背后是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更是迎接挑战的信心。两会期间,来自浙江的人大代表张天任就提出了一份《关于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制造业民营企业的建议》。作为民营企业的代表,他看到的更多的是机遇。
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说:“通过外资的引进,技术人才的引进,有一种竞合关系,有的是合资,有的是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它对我们整个产业链的带动起到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还有一些管理的思想,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够发展,就是一定后有追兵,前有标兵,这样中国的企业才能够与世界同台竞争。”
全国人大代表王杜娟说:“这些年发展虽然我们软硬件还是有不少的差距,但是能力已经培养出来了,已经有了可以跟别人竞争的能力。”
在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江苏省的人大代表们曾去当地的一些外资企业实地调研,他们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直接回应了外国投资者的关切。外商投资法中强调了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规定企业的技术合作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原则,政府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干预。
全国人大代表车捷说:“外商们关心的是现在你的承诺怎么样,知识产权保护怎么样?因为只有一部稳定的法律,才能坚定投资者的信心。”
同时,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回、外汇出入自由,外商投资法也给予了保障,关于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做出的承诺必须履行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外商投资法也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安全审查等外商投资管理所必须的相应制度。
除了总则、附则和法律责任,外商投资法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分列三章。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置于管理之前,体现了中国对外资的政策走向,也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深化职能转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费少云说:“你怎么去改善自身的营商环境,外商很担忧就是在操作层面上,具体执行层面上会出现一些玻璃门、弹簧门的现象,我个人感觉营商环境建设一定要覆盖这样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徐衣显说:“以质量发展为导向,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服务效能,对于合法事项无事不扰,有事必服,同时也要坚守法治底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参与了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过程,他告诉记者,外商投资法酝酿多年,去年12月底和今年一月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立法速度明显加快,这显示了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和紧迫性。与此同时,外商投资法表决通过之后,相关部门对政策的细化工作将尤为重要。
郑功成说:“它的应用要跟国内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结合起来。尤其是投资后的行为,包括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都是管用的,可能还有些政策需要细化。”
王瑞贺说:“我们现在正在着手研究这些配套规定,要求尽量做到配套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做到同步实施,无缝衔接,保证这部法律确定的制度能够有效落实。”
随着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崭新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将形成并且逐步完善,这将推动中国向更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迈进。
全国人大代表沈满洪说:“外商投资法实际上既是改革的成果,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改革,全面扩大开放非常重要的一个标志性举措。”
全国人大代表余瑞玉说:“营商环境首先是要有法治环境做保障的,这是我们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个信号、一个声明、一个保证、一个承诺。”
全国人大代表高新才说:“既彰显了我们作为一个经济大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更表明了我们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信心。”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和落实党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无论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还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等一系列条款,都代表着我们对外资开放的态度和尺度。目前,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实现仍然需要进行许多细致工作。许多涉及外商投资的相关法规也将随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做出相应改变,但我们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心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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