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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等:增强全球投资者及守法市民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信心

http://www.newdu.com 2020/7/29 人民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法学会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专家座谈会发言摘编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马怀德: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发展的航标
    香港国安法的公布实施不仅成功堵住了影响香港国家安全的制度漏洞,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可以说,香港国安法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保障,是“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航标。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治本之策。香港回归以来,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特别自去年“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的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严重破坏了香港安全稳定,损害了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长期缺失,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力有不逮。香港结束乱象重返正轨,必须正视问题,找到治本之策。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是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治本之策。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是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务实之举。相信该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效惩治危害香港国家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香港创造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更好地发展香港经济、改善香港民生,为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是保障香港居民安居乐业的得当之法。一段时间以来,香港居民因部分“乱港分子”的持续暴力行为深受其苦,工作秩序被扰乱,生活环境遭破坏。相信该法的制定实施,能够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更好保障香港守法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权利自由,有利于香港尽快恢复秩序,实现更好发展,切实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应当看到,香港国安法只惩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分子,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不仅不会受限制和影响,反而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重要一步。国家安全是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可忽视的根本利益。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将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切实推动“一国两制”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充分展现“一国两制”的制度优越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田飞龙:形成法律实施的制度合力
    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关键一步。香港国安法通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公布实施,有效弥补香港国家安全制度漏洞,精准规制香港特区四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和活动。
    香港国安法的出台不仅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而且具有针对性和规范性,有效维护了“一国两制”的整体制度安全,其规范性、精准规制性及其凸显的法治意义在于:
    其一,针对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进行立法,击中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痛处;
    其二,通过设置落地执法机构,掌握国安法律执行主导权,并可监督、指导与整合香港执法力量和执法机制,构成国家安全严密法网;
    其三,注重与香港本地执行机构、司法制度及人权标准相适应,是中央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制度尝试;
    其四,以国家立法形式反制对港非法的长臂管辖,可有效打击分离势力,巩固爱国者治港的社会政治基础;
    其五,为香港每一个守法市民提供权威的法律武器,可与黑暴势力展开合法的法律与政治斗争;
    其六,从根本上阻止香港“颜色革命”的威胁,以法律手段维护“一国两制”制度安全及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长期稳定性,增强全球投资者及守法市民的法治信心,为中国进一步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奠定坚实的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基石。
    总之,香港国安法是国家在属于中央事权范畴的国家安全领域的自主立法和保护性立法,以维护香港国家安全为基本出发点,精准规制在香港出现的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从而形成法律实施的制度合力。这部法律是“一国两制”框架下中央管治权与香港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典范,是充分体现和对接香港既有人权标准和法治标准的高质量理性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进步。在香港国安法的制度保障下,香港必将出现由乱返治的治理转机,“一国两制”也必将根基巩固、行稳致远。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齐延平:尊重和保护香港居民权利自由
    香港国安法既是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压舱石,也是维护香港居民基本人权的定心丸。香港国安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也是保护香港居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对此,要以我为主、主动发声、正面宣传,从学理上把道理讲清楚、讲明白。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是香港居民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基础。维护和平与安全和保障人权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基本宗旨,二者并行不悖。从过去几年的实践看,乱港分子毫无顾忌地践踏法治,香港居民权利和自由保障根本无从谈起。特别是“修例风波”以来,暴徒疯狂打砸抢烧,肆意破坏公私财产,胁迫香港市民罢工罢课罢市,甚至出现了一些恐怖主义行径,在这种环境中,香港居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等,都受到严重侵害。香港国安法中体现的“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原则,就是要通过惩治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障最广大香港居民的人权。
    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立法基本原则贯穿香港国安法始终。香港国安法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程序性规定中,贯彻了国际通行的一系列人权保障要求,包括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辩护权、一罪不二罚等原则。
    第三,香港国安法划定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人权的享有不是无限制的,这既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表达自由之权利得因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依法予以限制,任何鼓吹战争、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之权利等亦可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等原因依法予以限制。相信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允许自己的国民以危害国家安全为代价去行使上述权利与自由。香港国安法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的防范、制止和惩治,将为香港居民权利和自由的充分享有筑牢坚实法律基础。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陈泽宪:织牢维护国家安全的严密法网
    香港国安法是一部包含刑事实体、程序以及相关国家机构的法律规范在内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其总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的规定,构成该法的核心实体内容。
    香港国安法将罪刑法定原则列入总则,并明文规定“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彰显该法恪守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原则。
    香港国安法第三章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及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该法充分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具体情况,着力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漏洞。近年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与外国和境外势力内外勾结,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选择这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加以明确规定,并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状况,对各种具体罪状作了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恐怖活动罪侵害多种法益,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等。去年以来,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实施一系列暴恐犯罪活动,妄图胁迫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威吓公众以图实现其政治主张,严重侵害包括国家安全在内的多重法益。因此,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香港国安法的惩治范围,是完全必要的。
    香港国安法根据各种具体犯罪行为危害程度大小,对上述四类犯罪均分别规定了多个不同刑罚幅度的罚则,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勾连乱港。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所在。在此基础上,应着力处理好香港国安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以织牢严密法网,更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潘剑锋:推进普法维护国家安全
    “一国两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央政府始终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依法施政。
    制定和实施香港国安法,正是为了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维护我国主权、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坚持“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
    古今中外,维护国家安全从来都是中央事权,由中央政府承担根本的、最终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在某些方面是有局限的,特别是在涉及有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危害国家安全时,香港更是力所不及。
    因此,制定和实施香港国安法,对切实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问题,有效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和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于如何实施好香港国安法,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法治基本原则。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应当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应当注重新旧制度、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应尽快重点解决好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与香港地区目前现行刑事法律和内地有关刑事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效力适用等问题的衔接与协调,使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与现行内地刑事法律、香港地区刑事法律相互衔接,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协调。
    第三,针对在香港发生、由中央负责处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的具体安排上,应当尽快出台实施方案。
    我们应当在该法生效和实施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及时组织和推进对于香港国安法基本内容、违法后果乃至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制度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律师应做香港国安法的捍卫者
    香港国安法填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对于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维护香港居民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里程碑意义。
    香港国安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充分彰显了香港国安法的法治价值与法治精神导向,对此律师界坚决拥护、完全赞成。
    作为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将全面融入保障香港国安法实施的伟大实践,确保这一重要法律执行到位。
    加强学习,做香港国安法的积极宣传者。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将通过座谈会、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等形式,在律师行业组织开展对香港国安法的阐释、宣传工作,讲清楚中央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讲清楚香港国安法之于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的必要性、重要性,讲清楚香港国安法作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律制度的精髓和要义。同时,引领广大律师积极参与香港国安法的普法教育,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
    提高站位,做香港国安法的坚定捍卫者。香港国安法一经生效,就具有不容置疑的国家权威和法律强制力。广大律师将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香港国安法的权威,勇于向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努力推动将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秩序,真正发挥香港国安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主动作为,做香港国安法的忠实践行者。我们将组织动员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同香港国安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提出专业性对策建议;积极参与有关香港国安法的专项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香港国安法相关的理论研究,为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我们还将继续推动内地与香港律师界之间的专业交流合作,共同为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顺应大势,正当其时,深得人心。广大律师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为推动香港国安法全面贯彻实施做出应有贡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韩大元:确保香港国安法全面有效实施
    香港国安法颁布后关键是全面实施,使本法的基本精神与具体规定真正落地,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香港国安法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宪法和基本法共同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以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法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的具体情况,对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要维护宪法和基本法上的“一国”的前提地位,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监督权。
    香港国安法在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后,其法律地位高于香港本地法律。正如香港国安法附则明确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在立法体制上,香港国安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明确了中央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中央与特区两套系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与执法体系。同时,从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与实际出发,本法创新立法体例,将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规范融为一体,构建了包括实体、程序与组织法的新体例。因此,该法生效后,对于一线执法部门来说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入探索、完善机制;有关部门需要创新法学理论和法治思维,及时制定相应配套的执法指南,供执法部门和检控部门在执法实践工作中使用。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保障以国家安全为基础,两者并不存在冲突。在本法的实施中,要讲清楚两者关系,消除香港居民的顾虑,让香港居民认识国家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香港国安法规定保障香港居民依据基本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使自由与秩序保持平衡是香港国安法的核心理念。如本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责相适应、不溯及既往等现代法治原则。
    本法的实施需要广泛的社会共识,需要特别行政区认真履行国家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本法第十条明确要求特区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特区政府应把国家安全教育纳入特区教育体系之中,并以此为契机,改变长期以来特区教育中存在的缺乏爱国爱港国民教育短板。要加强特区教师的国家安全法的教育培训,建立与“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相适应的教育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在教育领域的主导权与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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