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7期
[PDF全文阅读] “ 主体间承认”与体系内文化安全*
———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机制为例
李晓燕
[内容提要] 作者肯定了现有文化安全研究在“国家-国家冶层面界定文化安全已经取得的成果,同时也指出了“国家-体系冶层面对文化安全的重要意义。个体国家文化安全的获得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国际文化体系的认可,个体国家追求文化安全行为的根本动力应该是与国际文化体系的“ 主体间承认冶,而不是基于国家主体中心理性主义的成本-收益核算。因此,国家在寻求文化安全的过程中会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机制,参与的进程取决于双方实现“ 主体间承认冶的水平,即使成本增加,个体国家也不会放弃参与,原因就在于参与能够带来更高阶段的“主体间承认冶,同时也就带来更高水平的文化安全。作者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的过程为例,通过分析发现,经过“彼此认可冶、“ 接受约束冶、“ 享有成果冶三个发展阶段,中国与国际人权机制之间达到了较高水平的“主体间承认冶,因此双方的互动并未因成本-收益核算失衡而停滞,而是得到持续推进。
[关键词]主体间承认;文化安全;国家安全;非传统安全;国际人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