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5期
[PDF全文阅读] 论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演变
刘志云
[内容提要] 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有一个变迁过程,这种变迁过程和国际法的“道德进化”以及国际法变成真正的“ 国家合意之法”紧密联系在一起。从“ 道德”的角度来说,古代与近代国际法往往处于比较低的状态,或者说它们只是规范了很低标准的道德,其中一些甚至还属于“弱肉强食冶的丛林法则,也一度得到早期国际法的支持。而这种性质的国际法在工具意义上就成为强国掠夺弱国的工具,有利于大国、强国的利益扩张,却和弱小国家的国家利益存在很大的冲突。当《联合国宪章》将主权平等原则确定下来并得到各国遵守之后,国际法才真正变成“国家之间合意之法”。这时,对大国来说,国际法主要还是它们之间利益均衡下的结果,有利于稳定它们主导的国际结构体系以及秩序体系;对小国来说,国际法变成保护其“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主要工具。此时的国家利益与当代国际法体系,或整体上的国际法的关系,变成一种新的共生共长、相互依赖的关系。当然,这不排除某些具体的国际法律制度或规则与不同国家的国家利益、同一国家不同部分的国家利益、同一国家不同时间阶段的国家利益、甚至同一国家同一部分同一时间段的国家利益的不同层次,发生冲突或者存在不协调之处。
[关键词] 国家利益;国际法;关系演变;民族自决权;大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