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全球发展展望研究系列(GDP)讨论稿,2016年1月13日
Policy Brief No. 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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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组织执董会改革的影响与后续可能进展
熊爱宗
基金组织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份额和投票权改革,主要是指份额翻倍和份额转移,另一部分是治理结构改革,主要为执董会改革包括执董将全部由选举产生,缩减欧洲发达国家执董席位等。从生效条件来看,执董会改革(要求总投票权的85%同意)比份额和投票权改革(要求总投票权的70%同意)更为严格,也正是由于其较高的生效门槛造成改革方案多年迟迟未能通过,这也从反面说明了基金组织对其改革更为谨慎。在执董会改革中,撤销任命执董的形式,全面采用选举执董是其重要内容,将对基金组织治理结构带来重大影响。
……
调整后的执董会或将呈现美国和欧洲两股独大的双寡头局面,这一局面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并可能带来新的挑战。没有解决的问题是,虽然欧洲执董席位有所缩减,但是欧洲过度代表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可能的挑战是,美国和欧洲对于基金组织重大决策事项都具有一票否决制,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基金组织的决策效率。在此情况下,应进一步推进基金组织的治理结构改革。
第一,继续推进份额公式改革,使得基金组织现有治理格局更好地反映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比如原来欧盟27国即使在2010年改革方案生效后,其拥有的投票权重依然高达29.4%,通过现行改革缩减欧洲发达国家执董席位,可能造成其投票权进一步集中,进一步提升了其对基金组织的影响力,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过度代表问题。因此,缩减执董席位来解决欧洲国家过度代表问题只是治标而没有治本。应通过使用更为合理的份额公式,更好反映各成员国在世界经济中的相对权重,避免过度代表或代表不足问题。
第二,可以在执董选举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缩减执董会的执董数量,进一步提高执董会的运作效率。基金组织规定的20个席位。
第三,推动基金组织缩减特别多数特别是要求总投票权85%同意的事项,或降低特别投票权多数要求从85%减少至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此来提高基金组织的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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