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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法律缺陷

http://www.newdu.com 2018/4/2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东南亚研究》2016年6期
    [PDF全文阅读]
    “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法律缺陷
    薛力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裁决;法律缺陷
    [摘要]门萨仲裁庭在实现仲裁过程与裁决的公正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依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在中菲之间没有穷尽谈判解决南海争端手段的情况下,轻易地接受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没有执行审慎原则与公平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了一边倒的裁决,明显带有惩罚中国的味道;对南沙主要岛屿法律地位的裁决违反了全球沿海国与海岛国的普遍意愿,对太平岛法律地位的裁决缺乏说服力;就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进行裁决时把《公约》等同于海洋法,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逻辑;裁决还限制了国际法发展的可能性。这些重大缺陷凸显了一点:仲裁结果不能体现国际法学界与南海研究界的主流认知,因而其裁决难以被各国接受。
    以门萨( Thomas A.Mensah)为庭长的临时仲裁庭(以下简称门萨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请仲裁的15项诉求( submissions)是否具有管辖权( jurisdiction),中外存在不同的认知。中国官方与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大部分文章)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主要理由是:这个案件违背了仲裁的合意原则;菲律宾所提事项实质上是主权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调整的范畴,而海域划界问题则属于中国2006年声明排除的事项;菲律宾的做法违背中菲已经达成的协议,未按照《公约》第281条的要求以及已经达成的协议行事,没有依据第283条的要求做必要的沟通;《公约》第299条规定:“根据第297条或以一项按照第298条发表的声明予以除外,不依第二节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处理的争端,只有经争端各方协议,才可提交这种程序。”
    ……
    一、关于事前谈判
    ……
    二、裁决的公平性
    ……
    三、关于法律审慎原则
    ……
    四、太平岛法律地位
    ……
    五、南海历史性权利
    ……
    总结
    随着国际法学界对这个案件研究的深入,裁决所蕴含的众多缺陷将进一步凸显。笔者对门萨仲裁庭所做裁决的粗浅分析显示,这个裁决非常缺乏严谨性与公正性,很难让人相信仲裁者展示了其应有的专业性。
    菲律宾为了提起仲裁,遮蔽了“争端正在多边框架下进行有效但不够快的谈判”这一重要事实,提起仲裁前并没有就仲裁事项与中国进行任何沟通;门萨仲裁庭接受仲裁诉求的理由比较牵强;仲裁庭在形式上尽力做到公正,但裁决没有体现公正原则,明显带有“严厉惩罚中国”的痕迹;仲裁庭的做法有违法律审慎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学界少数人的法律扩张主义与法律激进主义偏好;对南沙主要岛屿法律地位的裁决违反了全球沿海国与海岛国的普遍意愿,把这些国家的大量海洋法规“非法化”;裁决在制止这些国家进行海洋扩张(如把礁石“塑造”为岛屿进而提出相应的海洋主张)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大量的海洋争端(因为剥夺了他们基于公认岛屿而确定的海洋主张);裁决还限制了国际法发展的可能性,堵死了南海声索国以“共同主权”、“资源非排他性管辖权”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能性。
    一句话,门萨仲裁庭在2016年7月12日就菲律宾单方面发起的仲裁所做出的最终裁决并非国际法学界与南海研究圈的主流认知,很可能成为一个备受争议、后来者须引以为戒的国际仲裁案例。
    

Tags:“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法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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