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国家权力与对外直接投资保护
【内容提要】从契约理论视角来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系列显性或隐性契约,国际直接投资存量效应及其缔约方特殊性又使这些契约在性质上表现为不完全的行政契约。如何防范不完全契约情况下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滥用行政特别权所引致的政治风险以及解决与此相关的国际投资争端,这是跨国公司和母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在跨国公司进行了对外直接投资以后,不完全契约执行主要依赖于自我实施机制和第三方实施机制,而这两种不完全契约实施机制均与社会资本密切相关。结构性权力与社会资本契合为母国政府约束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保护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母国可以运用结构性权力影响国际社会所遵循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进而为母国通过社会资本促进不完全契约履行创造有利条件。具体来说,母国可以利用价值观外交、东道国履约信息共享以及东道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声誉和信用,促使不完全契约自我履行,同时运用安全、生产、金融和知识等方面优势制定和完善不完全契约第三方实施所依据的国际投资规则。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不完全契约;结构性权力;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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