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要在保护员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 互联网产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变革的同时,也深刻改变了劳资关系。一方面,互联网行业拥有高智能和知识型的劳动者群体,在互联网产品研发等方面呈现出巨大的创造力和竞争力,因而模糊了原有的蓝领工人和白领工人的界限;企业内部更加灵活快速的信息传导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劳资双方从依附关系向合作伙伴关系转型。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具有快速迭代与变革的特质,内部竞争激烈,使其对工作时间的需求区别于传统行业,助长了互联网企业加班行为的发生。
互联网企业的加班现象,具有普遍性和常态化特征,因而有“加班文化”之称。对照《劳动法》标准,互联网企业盛行的“996”工时制,其月加班时间总计108小时,是法定加班时间的三倍,严重侵占了职工休息时间,违反了国家劳动法规。长此下去,既影响职工健康,也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并进而影响到国民的健康素质,有悖于我国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发展原则。对互联网行业“加班文化”进行深入剖析会发现,它已经突破了季节、客户需要、竞争压力等传统的加班立法假定。加之远程、居家等特殊工作方式日益涌现,互联网公司普遍突破了标准工时制关于“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要求,而逐渐趋向于弹性工时制。
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我国曾经允许交通运输、餐饮商场等企业申请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地方政府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有特殊工时需要的企业需要在“企业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时进行备案申报。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假权方面具有较为完备的体系,同时针对不同企业生产特点提供的工作时间的制度设定也具有弹性。
因此,要破题互联网“加班文化”,关键在于平衡劳动者权益和互联网企业发展需求之间的关系。在我们对互联网企业加班现象给予充分理解的情况下,以下三个底线是不能突破的:一是短期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或福利补偿;二是人的生理极限不能突破,加班不能超过限制,而且要及时补休;三是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需要向政府监管部门备案,不能长期任意增加工时。在此基础上,应该呼吁互联网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懂得从长计议并设置底线,在保护员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
2017年1月1日,我国将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这是我国劳动法制的一个进步。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要适应这一法规,首先要倡导提高效率,避免无效加班。其次,要加强企业与员工的沟通,使双方对加班的必要性和价值达成共识,实施合意加班,避免强制加班;实施有偿加班,避免剥削性加班;实施适度加班,避免损害健康的恶意加班。最后,要加强劳动检查和监管,维护好三个底线,营造健康共赢的劳资关系。
(作者分别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黄程贯:《劳动法》,台北:国立空中大学,1997年。
②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③阿里研究院:《工作行为变革云上行——互联网经济对就业和用工行为的影响》报告,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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