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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当代经济管理》2012年第2期 步淑段 秦… 参加讨论

摘要:对社会责任的定义、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梳理社会责任理论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编写披露和参与评价社会责任报告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理论依据
    一、关于CSR的定义
    

    (一)有关观点
    

    1.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就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从可查阅的资料获知这是迄今为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
    2.黄晓鹏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利益相关者关于企业合作收入的再分配的契约。这一契约是由充当中心签约人的经营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经营者与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是基于专用性资产投入,与边缘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是基于外部性影响。
    3.网络上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客户、消费者、职工、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4.世界银行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了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5.琼斯福·马可圭里认为:CSR是指企业不仅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义务,而且更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
    6.卢岚、刘开明认为:CSR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求利润的同时,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劳动和环境标准,遵守在生产领域的国际公约和当地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整个价值链的经营行为都符合这些基本准则。
    7.20世纪30年代,美国多德(Dodd)教授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
    8.1953年,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伯文(Howard R.Bowen)发表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伯文在文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9.1961年,Eells和Walton进一步发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他们认为“当人们谈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时,他们正在考虑的是公司、企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在处理公司与社会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伦理准则”。
    10.1979年,著名学者Carroll给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定义,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给定的时间内社会对组织所具有的经济、法律、伦理、慈善方面期望的总和。
    (二)评论
    

    1.以上的定义都是从企业相关者利益出发和法律的规制而被动实施社会责任。那么,为何这些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不是政府而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呢?不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就会有抵触情绪,履行社会责任也是无奈之举。正像贝利(Berie)教授发表异议:商业公司存在的惟一目的就是为股东盈利,公司管理人惟对股东有相当于受托人的责任,如果要求管理人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负责,那么,所有者控制公司、管理人应对所有者承担受托人义务的公司法规则就会被削弱乃至颠覆,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下,各种各样的利益群落都会向公司提出财产要求,作为市场经济基础财产私有就会被动摇,结果将导致类似一场经济内战的社会财富再分配。1970年 9月13日,诺贝尔奖得奖人、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极少趋势,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企业的一项、也是惟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
    2.这些定义也没有提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到底对企业有何好处,无论是现实的政府要求而带来的日常管理变化,还是长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如果不能解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机问题,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采取规避行为,阳奉阴违地哄骗政府。但是要想通过一个定义就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问题,有些不现实,还要研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下面对国内外有关CSR的理论基础做一个梳理。
    二、关于CSR的理论基础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出于怜悯之善心、还是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制约?是出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之必要还是相关者的权益诉求?关于CSR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原始理论和派生理论。原始理论包括经济学、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学,派生理论包括社会契约论、社会利益观、利益相关者观和社会经济观等。
    (一)有关观点
    

    1.社会契约论。企业社会责任最优契约是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协调机制和激励相容的逻辑统一体。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协调机制是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谈判力”和“被需要度”就企业合作收入进行讨价还价的博弈,谈判结果是达成合作收入分配的一个均衡状态,并外化为一定的CSR形式。黄晓鹏认为,基于经营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基准模型和不完全信息下道德风险模型,认为经营者的败德行为倾向必须通过激励相容的合约设计,诱使经营者采取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CSR行为。正是由于对我国企业负激励不足、正激励不到位、信息严重不对称和利益谈判机制欠缺才导致目前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邓非和多纳德逊提出综合的社会契约论:企业是通过与社会建立社会契约而获得合法性的,它不是正式的书面合约,而是一种从人群或社会共有的目标、观念和态度中产生的关于行为准则的非正式的协议。综合的社会契约论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超规范层面,是社会对企业行为最基本的价值观要求,是企业所必需遵守的社会伦理最具有代表性的东西。参与缔约的人们必须依赖一种特有的“宏观社会契约”来确定适应环境的经济伦理规则;也承认微观契约的存在,允许经济体有一定的界定道德规范的自由,保证各经济体自主制定行为规范的道德自由空间。二是多元性层面,由于各种差异,不同企业对CSR要求存在差异。三是操作层面,由于行业企业性质不同,CSR所履行内容有所不同。
    2.社会利益观。企业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的冲突及其平衡问题,则正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之提出和构建的出发点和归宿(卢代富, 2001)。社会利益是不能完全依靠自由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而满足的,应当由一个超越市场主体的“裁决者”——法律来识别和满足。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当三者冲突时,应该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和谐。履行社会责任就是维护社会利益。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可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不失为平衡社会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一条法律途径。
    3.利益相关者观。无论是企业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视为企业经营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还是处于伦理责任才关注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都是企业,客体是利益相关者,诸如股东、消费者、债权人、政府、经销商、雇员、经营者、社区居民、同行和自然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都不外乎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4.社会责任铁律观。商人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与社会赋予他们的权力相称,强调权利对等和平衡。
    5.社会经济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他们必须以不污染、不歧视、不从事欺骗性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保护社会福利,他们必须融入自己所在的地区及资助慈善组织,从而在改善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6.社会回应观。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从道德争论引入企业管理过程,主张企业在实践中必须对外部社会压力作出回应,控制社会外部压力对企业的影响,降低企业的社会风险。
    7.企业伦理观。企业作为道德代理人,与个人一样秉持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准则,遵守一定的商业伦理。
    8.企业社会绩效观。通过全面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动机、风险与收益,描述、衡量和分析企业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指出公司应该如何作为。
    9.三重底线观。企业行为不仅要考虑经济底线,还要考虑社会底线、环境底线。后来又出现“四位一体”说,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王爱国认为应该基于盈利、法律、道德、慈善、环境和发展六个责任纬度对相关责任者和自然环境分别设置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网络层次分析法进行CSR综合会计评价。
    10.企业公民观。从法学角度强调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与自然人类似,是社会的法人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对企业的行为负责、担负相应社会责任。
    (二)评论
    

    1.无论哪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其实质不外乎都是经济利益关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带来消费者的认同度提高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能够得到政府更多支持和优厚待遇,能够取得国际社会的认证,取得比不履行社会责任时更大的价值增加额,那才是其履行CSR的无限动力。
    2.企业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健康安全以及照章纳税,保护职工的权益等应该属于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责任,没有任何自由选择权的。至于捐赠等慈善责任则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3.无论哪种社会责任,在现实中企业都存在与相关利益者讨价还价、博弈的可能和行为,也会有一个相对平衡的谈判结果。
    4.笔者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以社会责任契约论和相关者利益者论为主。
    5.笔者认为,企业首先是经济组织,攫取最大利润是其本能,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基础,没有“自我温饱”和剩余产品,企业都无从履行任何社会责任。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过度履行社会责任,会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同样不可取。但企业不仅仅是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是企业公民,还要追求更加和谐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慈善责任、文化责任甚至政治责任。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让企业很有成就感,但追求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却使企业更有尊严和神圣感。正像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指出的那样:“一个健康的企业和一个病态的社会是很难共存的。”况且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未必健康,病态的社会也并非没有反抗力,也许它的病态正是谋求革新的前奏和征兆。
    6.从短期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左顾右盼、全方位考虑各方利益,会付出一定代价,但权衡利弊得失作出决策总比只考虑股东利益更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减少企业内外一切经营不确定性,使一个健康的企业与一个健康的社会长期共存共荣。从长远战略考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是企业利社会利环境利人利己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卢岚,刘开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实施指南[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3-4.
    [2]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81-183.
    [3]黄晓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0-35.
    作者简介:步淑段(1964——),女,河北枣强人,博士,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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