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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国公司需要强化合规经营(上)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亚太经济》2012年第4期 王志乐 参加讨论

内容摘要:强化合规经营是近些年跨国公司发展的新趋势。为适应全球企业竞争的新局面,中国企业应该不仅要学习全球投资和经营的战略,而且要学习和了解全球经营的新规则,强化对外投资的社会环境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合规经营,坚持与投资所在国互利共赢的原则,促进中国对外投资和中国跨国公司的健康发展。为此,需要总结和推广国内外企业强化合规经营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合规体系,并加强合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关键词:合规经营,对外投资,中国跨国公司
    随着经济全球化全面发展,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国际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走向世界的中国跨国公司不仅要学习全球投资和经营的战略,而且要学习和了解全球经营的新规则,通过负责任的商业行为与投资所在国互利共赢。
    一、跨国投资呼唤企业合规经营
    

    大约10年前,在一些MBA的课程中企业主要责任还被确定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强调企业经济责任同时,也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企业责任是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内的一个不可分割完整的责任体系,即企业的全面责任。最近几年,跨国公司更多地在强化合规经营。强化公司责任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的潮流。
    1.全球公司需要承担全球责任
    这种新的企业责任理念形成的背景是经济全球化潮流以及全球公司的发展。冷战结束标志着世界从战争与革命时代向和平与发展时代的转变,全球政治、经济以及科学技术三个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冷战结束导致全球市场的形成。其二,以因特网和移动电话等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技术支撑。其三,WTO运行开始了经济全球化潮流发展的新阶段。这些变化集中出现并且相互作用,极大地推动经济全球化潮流的全面形成和快速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潮流推动下,全球企业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向全球公司(Global Corporations)的转型。按照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定义,简要地说跨国公司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建立分支机构,由母公司统筹决策和控制,从事跨国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全球公司则是跨国公司全球化发展的新阶段。与跨国公司相比,全球公司的跨国指数(海外资产、海外销售和海外雇员与总资产、总销售和总雇员的比例)超过50%。有的公司的股权也高度全球化,例如诺基亚股权中80%以上来自芬兰以外的国家。全球公司形成了全球性的发展战略、管理结构和理念文化。
    从跨国经营向全球经营转变。面对迅速形成的全球市场,一批跨国公司从过去的多国经营转向全球经营。他们或者在全球最适宜的地点设置采购中心、制造组装中心、研究开发中心,或者把价值链若干环节外包,或者通过并购其他企业,打造全球产业链。全球经营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常态。
    从中心辐射向全球管理网络转变。跨国公司的管理架构从母国为中心辐射若干国家子公司的中心辐射式的结构转变为多中心多结点的网络管理模式。
    从股东价值最大化向全球责任转变。跨国公司承担的责任从过去的股东价值最大化提升到强化包括股东、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全面的公司责任。他们不仅为总部所在母国的社会和环境负责,而且也为海外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和环境负责。
    经过战略、结构和理念三方面调整,一批跨国公司转型为全球公司。与一般跨国公司相比,全球公司的全球化程度大大增加。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的统计,1994年到2010年,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全球化程度大大提高。

全球最大100家跨国公司全球化程度的变化 (%)


    注:根据历年《世界投资报告》整理,1994年资产栏数字是1995年的。

当一个公司超过一半的资产在海外,超过一半的收入来自海外,超过一半的雇员在海外就业时,这家公司的思维方式和经营模式就与一般跨国公司发生了巨大的差异。海外利益成为企业主要来源,海外经营成为公司经营的重心。海外经营的重要性不断上升,母国经营的重要性则相对下降。这种情况在瑞士、荷兰等小国的跨国公司中,例如飞利浦、诺基亚、雀巢、ABB等公司中特别明显。
    事实上,拥有全球战略、全球管理和全球责任并且跨国程度超过50%的公司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跨国公司而是新型的全球公司了。正如IBM公司总裁帕米萨诺所说:“跨国公司……正悄然地呈现新的形式。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种新型企业将被人们透彻地理解成‘全球性的’,而不再只是‘跨国性的’了”。①
    全球公司是跨国公司发展的新阶段。全球公司通过在全球布局价值链,把发达国家的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于全球市场而不仅仅用于发达市场,同时把新兴国家廉价劳动力开发出来为全球市场生产。通过全球范围的整合,全球生产要素的潜在价值被开发出来,从而全球生产力被极大的释放出来。
    与过去的跨国公司相比,全球公司的责任理念得到提升。全球公司承担的责任从过去的股东价值最大化提升到包括股东、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在全球范围经营的全球公司开始承担全球的责任。
    2.国际组织推动企业强化责任
    

    多年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积极推动建立跨国公司行为规范。1976年出台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近年来,该组织积极推进企业从事“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是一个更为宽泛的企业责任概念,它不仅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责任,而且包括反对商业贿赂以及遵守企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在推进企业强化全面责任方面,联合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0年7月26日全球契约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发起进入实施。全球契约提倡包括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贪污等4个方面的十项原则:
    ①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②绝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③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④消除各种形式的强迫性劳动;⑤消灭童工制;⑥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⑦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⑧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⑨鼓励开发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⑩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全球契约成为跨国公司强化公司责任的一个里程碑。十年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开发了一系列工具,积极推进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强化责任。
    3.从强化企业责任到强化合规经营
    

    最近几年跨国公司强化责任的趋势出现了新的动向,强化合规经营成为跨国公司发展的新趋势。
    “合规”一词是由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它通常包含以下三层含义:①遵守法规,即公司总部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②遵守规制,即企业内部规章包括企业的商业行为准则;③遵守规范,即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等。合规是一个企业走向规范经营的系统化过程。广义的“合规”泛指企业在经营活动包括全流程各个环节中合规。狭义的“合规”聚焦在反对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
    (1)国际组织加大合规反腐力度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英等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OECD等国际组织正在全球范围加大企业合规反腐的力度。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设立了第十项原则专家组,每年两次开会推进全球企业合规反腐。
    OECD理事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国际商业交往中贿赂外国官员的建议》;2010年2月18日,通过了《内控、道德与合规最佳行为指南》;2011年5月底,又推出新修订版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此次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强化供应链合规管理。
    (2)美国加大打击企业腐败行为
    美国1977年就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该法一直被视为全球反海外腐败的先驱和标杆。近两年来通过创新执法理论和执法手段,美国相关当局强化了查处力度。FCPA的做法有如下创新。
    首先,创新执法理论,扩大立案管辖范围。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FCPA的立案标准没有发布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的考虑因素包括腐败程度、商业规模、行业类型、是否建立合规内控体系等。立案调查对象则一般局限于在美国发行了股票的公司。但近来,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通过引入“代理”这一新的执法理论扩大了立案范围。
    第二,创新执法手段,更多运用刑事调查技巧。美国政府一般不用政府资金来进行海外腐败案的调查,取证方式一般主要依靠公司自查或者通过独立第三方调查。但近来美国司法部更多雇佣了在刑事处反欺诈科任职的新的反海外腐败法公诉人;联邦调查局则增加了专门的反海外腐败法探员。相关政府机构之间也加大了合作,美国特勤处、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缉毒局等之间更多展开了联合调查。
    第三,创新检举奖励机制,引发更多的调查和诉讼。25%FCPA案件的情况是通过公司内部的“告密者”了解到的。2010年7月21日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一旦举报的情况被证实为真实的,告密者将得到跨国公司罚金的10%~30%作为奖励。这一新的检举奖励规定很快带来了美国证交会更多的执法诉讼。其效果在未来还将持续并更加凸显。
    第四,加大对个人以及外国受贿官员的打击力度。美国司法部部长、首席检察官埃里克·霍尔德在参加2010年5月底OECD反腐大会时表示,加大对个人的惩罚力度将是下一步FCPA的执法重点。此外,美国司法部正在寻求渠道绕开FCPA对外国官员没有司法管辖的限制。外国受贿的官员也可能面临美国司法部的起诉。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及对非美国公司的执法。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增强了与反腐败领域的非美国政府官员的合作,并公开表示获得了哥斯达黎加、法国、海地、意大利、瑞士、英国和联合国官员的协助。同时把目光移向了非美国公司:10个最大的FCPA和解案件中有8个涉及总部在美国以外的公司。
    中国则开始成为美国反海外腐败的重要地带。2008年在全球查处的共计35项FCPA案件中有5项涉及中国。2009年共计44项案件中有10项涉及中国。许多跨国公司相应在中国超规格配备合规治理资源。比如摩托罗拉一共有三名主要合规官,一名主管全部欧美国家的市场,一名主管欧美所有国家及中国之外的市场,另一名则专管中国这一个国家的市场。
    (3)发达国家新近出台更加严格的规定
    除了美国之外,近年来其他发达国家也加大了打击跨国腐败的力度。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均制定了类似FCPA的法律法规,不仅管辖在这些国家注册的公司也包括在这些国家“从事业务”的公司,不管贿赂行为发生在哪个国家。在许多欧洲国家,海外腐败罪的处罚一般是5年监禁及对个人和单位处以罚金。法国和澳大利亚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10年监禁。日本规定对个人处以3年监禁和最高300万日元的罚金。
    2010年4月,英国更是通过了反腐力度创全球新高的《反贿赂法》,该法案即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法案将与贿赂有关的罪名分为三类:一般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与行贿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相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而言,又增加了新的以下新的合规要求。比如规定了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不仅使得对贿赂行为的认定和打击超越了国家地域的限制,而且将打击范围从公共部门扩展到私营部门,将管辖对象从行贿公司扩展到受贿的外国官员,将商业组织在预防贿赂问题上应尽的职责上升到法律义务的层次。要求公司不仅自身要合规经营,而且须对其供应商、合作伙伴、代理等的合规负责,除非已经建立了严格的合规治理机制,否则将为此承担连带严格责任。英国《反贿赂法》比美国FCPA的适用范围更宽。对于那些已经依据美国FCPA的合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控和保护制度的中国企业,也会面临新的合规性挑战,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扩大了各类企业的反腐责任。美国FCPA规定了“视而不见”或“故意无视”为违法的严格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公司的员工对公司代理人的非法行为并没有实际了解或关联,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面对惩罚。但FCPA的严格法律责任(即未能维护一个适当的反腐败内部监控系统)仅仅适应于会计条款下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而英国《反贿赂法》则规定,如果与一家企业“相关”的任何个人出于为该企业谋取业务或业务上的好处而行贿,则该企业也构成违法。这项新的严格责任,适应于那些未能防止贿赂行为的所有类型公司。
    第二,打击范畴更广,同时囊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美国FCPA仅针对行贿海外政府官员;英国《反贿赂法》在追究不区分受贿者是否为海外政府官员,企业间的海外贿赂行为也受到追究。
    第三,同时追究受贿者责任。美国FCPA不追究受贿人的责任;英国《反贿赂法》规定,受贿人应当与行贿人一样承担违法责任。
    第四,“通融费”不再作为例外而予以通融。美国FCPA中明确将小额“通融费”(FacilitationPay-ment)排除在反贿赂条款之外;英国《反贿赂法》未将“通融费”视为例外。
    第五,处罚更加严格。美国FCPA下,公司每次犯罪最高刑事罚款为200万美元;个人犯罪每次最高惩罚为罚金25万美元和监禁5年。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了更为严苛的处罚。包括:无限额罚款;对每项违法行为,责任人最高10年的监禁;取消其在欧盟范围内承包政府项目的资格。
    4.跨国公司大幅提升合规内控治理规格
    

    随着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合规治理环境大幅收紧,各行业跨国公司对反海外腐败法合规问题开始倍加关注。西门子公司是一个典型案例。
    2008年以来,西门子公司完善了商业行为准则,为整个合规体系提供了框架。超过20万员工完成了合规培训。其最高执行委员会(managing board)内新设立负责法律与合规事务的委员;建立强大的合规团队,目前全球拥有650名全职合规专员,而过去仅有不到100名兼职人员。合规成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一项不可或缺的考核因素。西门子修订和增加了许多合规政策,涵盖了银行账户统一管理、现金控制、礼品和接待、并购交易中的反腐败、捐赠与赞助等等方面。大幅加强了对供应商和客户的合规管理,颁布了商业伙伴行为准则以评估潜在商业伙伴的廉洁度。
    据中国商务部调查,现在大部分跨国公司都建立了类似西门子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在公司治理方面,许多跨国公司与CEO和CFO平行地设立了CCO(Chief Compliance Officer,首席合规官)一职,CCO通常具有很高的级别和独立性,进入董事会,直接从属于董事长,专门负责预防、监督和处理企业违规行为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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