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行厂务公开 深化创新民主管理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刘赞杰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全面深化民主法治领域改革部署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深化创新,取得显著成效,走在了全国前列。2006年我省颁布实施了《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1年,全国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会议在青岛召开,省委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介绍;2012年,省委姜异康书记在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召开的青岛港经验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作了主旨发言;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今年3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这为新形势下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以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为契机,不断推进我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创新发展,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努力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凝聚强大正能量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我国企业和职工群众民主实践的重要创举,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不能只当口号喊、标签贴,而要贯彻到党和国家政策制定、工作推进全过程,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各方面。”多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基层基础,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发展。目前,全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建制率达到100%;非公企业达到88.8%。厂务公开制度推行面国有企业达到100%,非公企业达到87.5%。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已成为我省推动企业科学发展、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企业改革改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应充分发挥其在坚定职工信心、凝聚职工力量方面的独特作用,团结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把个人梦与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献计出力;应牢牢把握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个主攻方向,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落实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项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共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共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基层民主,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等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等作出了统一部署。2013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指出:“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组织职工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更充分更有效的保障。”省第十次党代会也对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证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不仅能够保障职工群众对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反映和实现职工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能够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管理的水平。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应善于运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法,认真做好《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推动条例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人心,切实把厂务公开工作纳入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制化轨道。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应着力推进职代会制度创新,认真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包括民主恳谈会、职工代表巡视、职代会票决等配套制度体系;应突出抓好非公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建设,努力提高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的建制扩面和规范提升;应不断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理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其代表职工参与决策、参与监督的质量和效能。
三、紧紧围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尽快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有效运转。”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是局外人、旁观者,而是推动者、参与者。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充分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润滑剂”和“稳定阀”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群众权益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了职工权益。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应以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着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应通过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动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应推动落实《社会保险法》,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应切实保障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特别是在企业改革改制、并购重组和关闭破产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制度,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人文关怀,关心职工生活,注重做好对青年职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使广大职工更加体面地劳动、更有尊严地生活。
四、紧紧围绕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增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针对性和约束力,促进形成企事业单位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它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情况以及出境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加强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完善企业改革发展重大决策向职代会报告、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等制度,能够把企业决策机制和程序、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等情况置于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我省坚持把企业反腐倡廉的关键点作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重点岗位、重要环节的监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应充分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在企事业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中的独特作用,坚持从严治党与依法治企相结合、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着力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向职代会述职述廉并接受职工代表评议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构筑起防止暗箱操作、权力滥用的“防火墙”;应逐步完善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和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制度概述
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经营管理者尊重、支持和保证职工民主权利行使及落实的有组织的制度性、规范性活动。其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要形式包括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民主恳谈会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等。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主体是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群众,涵盖了企事业单位中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
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力措施;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企业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对于推动用人单位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管理、维护职工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实行民主管理是中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责任,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依法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合同规定》规定,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山东省先后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于2006年1月1日和2014年5月1日施行,标志着我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已经纳入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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