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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标异议制度看企业商标管理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企业家信息》2012年06期 杜雅清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不予注册。商标异议制度,作为我国商标法在商标注册核准过程中所设立的制度,在保护商标权利人及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上起着重要作用。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商标意识,了解商标异议制度的内容,积极主动地制定相应的商标管理制度,才能够有效防范商标恶意竞争,从而对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品牌意识的逐步加强,企业因商标而维权的案例日益增多,商标异议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维权方式已越来越广泛地被企业采用。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对商标异议制度的立法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商标异议成为商标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手段,使企业合法持有的商标长期处于待确权的不稳定状态,这给权利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从制度设计上看,完善商标异议制度固然是解决上诉矛盾的治本之策,但企业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则是防范此类风险的当务之急。
    一、商标异议的制度现状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通过商标异议,被异议商标进入二次审查程序,如果异议理由成立则被异议商标不予获准注册;相反,如异议理由不成立则被异议商标依法获准注册。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具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保护在先私权的功能,其立法初衷在于将商标注册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提高商标审查质量。但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异议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妨碍了上述功能的实现,甚至为“恶意”异议大开方便之门,严重影响了商标的合法竞争,同时也给部分企业带来严重的困扰。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为任何人,换言之商标异议人只要交纳1000元的商标异议申请费用,就可以将一个已经通过初步审定并且公告的商标置于被异议的境地,从现实的考虑来看,这样的行为给被异议人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例如有的公民一次就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异议,使50个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由此陷入了漫长的商标确权中。还有的恶意异议人甚至将异议行为变成生财之道,要求被异议人向其支付高额的金钱作为其撤销异议的报酬。因为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未作任何的限制,使得恶意商标异议事件层出不穷,带来了多方面的危害:1.破坏了商标异议制度的法律公信力,使得异议制度部分丧失了保护商标合法持有人权益的功能。2.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一定的破坏力,被异议商标将长期处于确权的程序中,合法商标注册人将无法行驶自己的权益。3.使得异议案件数量大增,严重影响商标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浪费人力和物力资源,影响和制约商标行政机关对正常的商标异议及时做出裁判。
    虽然恶意异议在商标的终局裁判中未必能得到支持,但恶意异议人依然能通过商标异议对被异议人造成一定的威胁。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商标异议程序要经过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包括商标异议裁定、商标异议复审、一审诉讼和二审诉讼,然而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取得,被异议商标在异议程序中长期处于确权状态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无疑会使得商标注册申请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遭受巨大损失。由此可见,过于复杂的异议程序也是商标异议制度中存在的一大问题。我国的商标异议程序实行的是行政两审与司法审判结合,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先由商标局做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再申请由商标复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复审委员会裁定依然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商标异议要经历整个程序,起码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然而时间对于市场竞争瞬息万变的商品社会,时间过长会使得商品早已失去市场竞争力或者被其他商家的类似商品所取代。所以商标合法持有企业面对恶意商标异议,更愿意花钱消灾,这才使得恶意异议人更加的有机可乘。
    二、新《商标法》修订草案
    

    目前,《商标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这次修改是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国务院于2011年9月已正式公布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草案对商标异议制度做了许多实质性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异议制度中主体资格等部分问题,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应当引起企业的商标管理的特别重视:
    (一)对于提起商标异议的主体资格做出了明确限定。此次修订草案对于商标异议的提起主体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明确的将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的意义:1.能够明显限制恶意异议的情形,有效控制异议案件的数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裁决的效率。2.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一种体现,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也有其私权属性,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无疑是自身权利最好的维护者,基于自身权益而对商标进行监督,才是规范商标申请注册最为合理有效的行为。3.提高对商标注册监督的效率,对于主体资格的认定更加符合国际标准。
    (二)商标局对初步公告的注册商标具有撤销权。修订草案中相对原商标法新增加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可以在该商标获准注册前撤销初步审定公告。这项规定使得商标局在原有的对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权力基础上又增加了对初步公告商标申请的撤销权,对于商标初步审定的撤销也增加为作为提起商标复审的理由。修订草案中新增的商标局的撤销权是商标局在初审商标后的一种自我纠错和救济。商标审查的工作量是巨大的,并且难以尽善尽美,在之前的商标法规定中,如果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存在错误,只能通过异议程序来进行纠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的裁决进行改判。这样的法律规定,无疑对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也增加了提出商标异议的可能性。增设商标局的撤销权不仅有利于商标局的自我纠错,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异议案件的数量,减轻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压力,提高了异议案件裁决的效率。
    (三)取消了异议不成立时的复审程序。原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再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修订草案取消了异议不成立时异议人的复审程序,如果异议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第48条规定再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不能就原有的裁决提出复审申请。
    取消异议不成立时的复审程序有利于缩短商标审查的周期,限制恶意异议的情形,异议人在商标异议不成立时,若再想基于对裁决的不服提出异议必须使得提出异议的理由满足修正案中第48条的规定。修正案是专门设立此条文限制因为审限过长而产生的恶意异议的情形,通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的重新规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恶意商标异议人经常使用的时间拖延战术,对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合理的商业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异议复审的期限改变。异议复审的期限由原来的收到通知书日起15日改为30日,增加了当事人思虑与收集证据资料的时间,时间的适当加长体现了对商标注册审理的严谨性与合理性,更加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由此可见,现行商标法中商标异议程序的过于冗长,恶意商标异议人提起商标异议无疑会使合法持有商标的企业有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企业面对现行商标异议制度立法应当制定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以应对因商标异议而造成损失的情形。新的商标法修正草案,调整了提起商标异议的主体范围,对于提起商标异议的程序作了诸多修改,企业应当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内容,调整企业的商标管理内容,以适应新法推行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企业商标管理
    

    (一)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商标作为企业的一项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经营与市场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在其经营发展中应当对商标的管理予以充分的重视。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中也应当包含制定和保护商标的战略。结合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虽然许多企业都建有专门的法务部分主管商标事宜,但是在企业逐渐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商标数量的增加,缺乏专业性的商标管理会使得企业容易面临各式各样的“恶意异议”,从而遭受不必要的的损失。所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规模大的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将管理商标的工作归并到一个综合性的商标职能部门。如白鹤集团专门设立了商标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商标工作。
    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其他企业侵害本企业商标的行为,从而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维护自身的权益。商标异议制度是把双刃剑,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就能有效的利用异议制度保护自我同时抵抗侵害。
    (二)建立商标信息库。建立商标信息库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面对商标异议行为所带来的各种行政复议行为或是诉讼,都需要提交大量的与商标相关的原始证据与信息,只有拥有充分全面的数据与材料才能在异议程序中有效的抵抗商标异议。对于拥有商标的企业来说,建立商标信息库,能够有效全面的保存与商标有关的各种材料与信息,并为日后的商标异议情形做好准备。信息库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时发挥重要作用。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同日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使用在先为主的原则,驳回其他人的申请。这时企业设计使用过的商标原始资料就成为关键证据,这些资料都务必要收录在商标信息库中。商标信息库中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类资料:1.收集与商标注册相关的文件,包括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日期、申请日期等;2.是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材料,包括全面的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3.是收集整理商标使用于每个商品的营业成绩记录,用于宣传商标的广告等。
    (三)建立企业商标体系,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商标体系是由企业若干个商标及其活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构成的一个企业整体商标的总称。建立企业商标体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企业应当具备浓厚的商标意识,形成了商品与商标有机结合的良性格局;2.积极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使得企业旗下商标能形成统一的体系,即便于企业的管理也有助于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3.各个商标具有较强的整体功能,基本达到“三统一”,即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行为与企业优势统一。
    企业应不容小觑对其商标管理的重要性,在商标管理中应当更为注意对恶意商标异议的防范。根据现行商标法及未来修改方向,及时调整与改善企业的商标管理办法才是企业保护商标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措施。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Tags:由商标异议制度看企业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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