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努力推行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经理人,将会在经理人市场上树立与积累良好的职业声誉。通过市场和社会的认可与推崇,他们能够在今后的职业过程中获得相对较高的声誉租金,从而促使这些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未来更好的职业发展,争取其声誉优势带来的薪酬保障,会在经营运作中重视企业各种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维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塑造“对社会负责任”的经理人形象。相反,如果经理人出现有关不负责任的经营劣迹,那么他会获得负面的职业声誉,甚至是断送其职业生涯的严重后果。因此,这种来自经理人市场的约束会促进企业经营者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以树立其优良的职业声誉,有利于未来的职业发展。
(二)内部动因。源于企业自身内部的动因属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主动力量,主要包括企业特征、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企业家特征等方面。
1、企业特征。企业规模、行业属性及所有权性质等企业特征会影响到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披露意愿。通常情况下,大规模的企业比中小企业需要向公众承担更多的责任。为了向公众表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和效果和树立优良的企业形象,大规模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动力要远远高于中小企业。沈洪涛(2007)通过对上市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披露相关性研究表明,公司规模大、盈利能力好的上市公司会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此外,企业所属行业的差异也成为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原因,像化工、医药、塑胶、食品等行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社会影响敏感度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环境、员工、消费者及社区公众等企业相关利益者利益的责任尤为重要,其社会责任的实施和履行效果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2008年的三鹿集团)。宋献中、李诗田(2009)通过对2005~2007年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统计表明,制造业类的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最高,达到一半比例,远远超出其他行业的披露比例。再者,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差异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也表现不同。从国际上看,根据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的多次调查,发布以社会责任报告为内容的非财务报告的主要是跨国公司,全球财富前250强公司中,2005年的发布比例已达64%。从国内来看,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是2005年江西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发布的《2004年企业责任报告》,当年中国大陆共有两家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2006年国家电网发布国有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之后,中化国际、中远集团、中国铝业等大型国有企业纷纷开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在我国,央企相对于非央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更高(宋献中、李诗田,2009)。
2、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用来协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制衡公司行为的法律、文化、惯例和制度安排的总称。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前者解决的是产权安排问题,后者则是基于产权安排基础上的治理手段选择(朱小平、程昔武,2006)。公司治理文献(Denis,2001)按照制度设计所利用资源的来源,把公司治理机制简单地区分为内部与外部控制系统。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董事会、激励合约、大股东治理和债务融资等。其中的董事会和债务融资(反映公司财务杠杆大小)对企业发布社会责任信息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公司董事会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其独立性和规模,较小的董事会规模或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有助于监督管理层,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法玛和简森,1983;亚伯拉罕和帕克,1994等);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财务杠杆反映了其风险水平,企业能够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所以,财务风险较高的企业更倾向于向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益者披露企业包括社会责任信息在内的详尽信息(麦奎尔,1988;本杰明,2001)。
3、企业家特征。众多研究表明,无论是私有还是国有企业,企业的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企业家问题。企业家的文化素养、道德伦理、知识结构等方面的素质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和气质。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CESS)在2006年组织实施的“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的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普遍认同“优秀企业家一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认为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是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够好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家的经营意识、使命感和远见直接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及其效果。这就要求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企业家能对企业相关利益者理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运用,从“经济人”的一面,逐步认可并迈向“社会人”的一面,带领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和主动完成信息的披露。
三、动因的约束效果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正式提出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李正、向锐,2007),但时至今日,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而言,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还是少数。从我国的发展情况而言,虽然有关的研究和讨论也不甘国外研究之后,但在2005年之前我国没有企业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过此类信息。而在此之后,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等陆续出台了有关规定和要求,如上文中提到的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颁布的有关规定、指引,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数量才开始逐渐增加。还有一个更为客观的原因是自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一些国际大型跨国公司纷纷要求与其进行合作生产或提供商品的中国企业必须通过国际通行的SA8000标准认证,例如,2002~2005年的三年中,全球零售巨头沃尔玛就以企业社会责任未达标为由,淘汰了40%左右的供应商,致使不少企业立即陷入了破产的边缘。这进一步激发了我国的企业履行和披露社会责任的运动。以上事实说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及其信息的披露,根本动因来自企业外部的权力、权威机构的要求和强制,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并进行披露的较少。其中,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宣传不足、认识不够的原因,但关键还是在于“当经济还不甚发达和社会对企业的抑制系统不完善的环境下,多数企业家们采取的是非道德的管理”(卡罗尔,2004),企业不会主动去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相应信息。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经营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增大,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既然目前企业主动意识还不够,那么就应该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当人们太年轻或者太无知而不能懂得高尚行为背后的原因时,应当简单地被训练成像已具有美德的人一样行事,……通过高尚的行为,人们将懂得其背后的原因”。所以,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等组织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出台更为固定、细致、统一的披露报告标准,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考虑到企业对社会影响力的大小和接受能力,应分层次、分阶段逐步进行规范和实施,如先在公众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全面展开,然后过渡到一般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这样的一种外部强制动力,实际中也为企业和社会大众双方所共识。上文介绍过的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针对我国企业经营者的问卷调查和中国社科院关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公众调查均显示,双方均认为建立健全的相关法规制度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措施的首选,其比例分别达到54.7%和79.2%。企业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然也会有充分的动力去披露相应的信息。
因此,鉴于目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际状况和水平,在政府、相关组织等监管机构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下,社会舆论才能有据可依、发挥更大地监督作用,继而影响到经理人市场评价标准。这些外部因素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增大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成本,因此是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因。在此基础上,内部影响因素进一步加强效果,即企业在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领导下,不断改革、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根据自身对社会公众责任的大小和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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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培正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