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法人治理结构是用来协调和控制公司内各参与者之间利益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其目的是正确处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以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只有解决好国企法人治理结构这个问题,才能使国企真正转换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国企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目前,国企改革进入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的新阶段。国企的产业分布结构、资产分布结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任务都十分艰巨,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然而,还有部分国企没有完成公司制改造;部分已改制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亟待科学规范。
正确处理部门关系
对我国国企的公司制改造来说,正确处理国有企业中原有的部门与新设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总的原则是: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充分重视职工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董事会、监事会吸收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要分设。
在这一原则下,企业党委会的保证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保证企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方面;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选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审议决定企业职工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其他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解决劳资纠纷等。
进一步明确董事义务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的职能配置和权力行使,而董事会作为一个法人机关需要通过自然人董事来履行职责。因此,董事和企业的关系以及董事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履行职责,就成为国有企业公司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如要求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等,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宽泛, 缺少量化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据此判断董事的某一项具体行为是否违背此规定。因此,有必要引入谨慎行事义务和忠诚义务的制度加以制约。
在谨慎行事义务方面,应主要为董事设定“谨慎行事”的标准,即他应以一个普通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合理判断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不得因故意、疏忽、懈怠等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在忠诚义务方面,应要求董事以企业的最大利益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亲自履行董事职责,除非法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得从事任何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或活动,不得以任何个人目的侵犯或利用属于企业的财产、信息或机会。此外,公司董事还应承担对高管层的监督和对社会的责任。
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国企监事会的设立主要是基于股东的委托,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管层经营由股东出资所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整体效益等情况予以监督和控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事会职能的发挥。为了有效地发挥监事会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完善监事会结构,充分挖掘、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
首先,要完善监事会结构,对人员素质结构进行调整,提高监事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是行使监督权的必要条件。监事会成员必须是具有精通公司业务和财务的专职人员,也可选择从董事会中退出来的董事,经过选举,充任监事。同时,可以引进非股东监事,如职工监事、银行监事及独立监事等。其次,监事会成员不应直接受董事会和高管的领导和指挥,否则难以保证独立地位,无法有效发挥监督功能。要强化监事会功能,相应扩大监事会监督权,保证监督权有足够的力量与经营者抗衡,赋予监事会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对董事、高管实行财务监督,董事会或董事长应定期向监事会汇报工作。监事会成员在明知或应知董事会违法或重大过失时而不采取适当措施, 必须与董事会共同承担责任。
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
竞争力是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能否在市场和资源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关键性条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拥有竞争力,尤其是核心竞争力,除了要依赖于技术创新者,更要依赖于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在现代企业运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无论是国有资产的产权重组,还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都必须实现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相互分离。经营者是国有企业合同关系中的最主要的代理人,经营者的目标是收入最大化以及一种舒适轻松的生活。他们宁愿偷懒或在职消费,而不愿迎合所有者的意愿;当国有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专用化人力资本时,他们宁愿最小化破产的可能性,而不是最大化企业总价值。要发挥职业经理人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以市场化手段来解决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内部竞争上岗、人才市场选聘等多种市场化方式,产生国有企业经营者人选,择优录用,让市场来决定企业经营者的价值。实践证明,这对改进国有企业治理有较好的效果。
建立健全高管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从自身经营特点出发,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根据收入公开、提高透明度的原则,设计各具特色的分配和奖励办法。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以企业业绩为评估指标,建立高管薪酬的年薪制,完善高管的激励机制,从而提高高管的工作积极性,推进企业进一步发展。
国有企业高管年薪可以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其中,基薪主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并考虑本行业、本地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风险收入主要是以企业本年度经济效益情况、生产经营责任的轻重、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另外,奖励股权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方法。比如:可以给高级管理人员发奖金并要求他们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由证券交易所锁定,也可以附加服务年限,先给分配权后给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