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诞生是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的,但企业利益相关者具有各种不同的层次。现代企业在进行获利运营时,必须兼顾处于现代企业外部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现代企业的有机整体性可以看出,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具有本质的不同,外部利益相关者本身是社会经济网络系统的结点,他们与法人企业一样享有平等的权益。因此,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主要是依靠国家法律条例进行监管,以及利用市场机制等进行规范生产要素市场、商品服务市场,保证社会经济系统的健康、快速及持续发展。
现代企业公司治理重点在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上,公司治理结构要由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构成。董事会由全体股东大会依照一定的信托原则选举诞生,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信托代表,对全体股东负责权益负责具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会负责选聘监督经理层,并保留战略决策独断权。董事会可以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等,分别负责现代企业的战略决策、对经理层的监督审计以及高管人员的选聘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经理层在董事长与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现代企业的全面获利经营职能,负责现代企业运行的全面工作。董事会与经理层共同形成联体企业家,构成公司治理的核心结构层,具有双向的委托—代理关系(张华、李汉光,2007),并负责现代企业的战略决策与执行管理等方面的核心工作,联体企业家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现代企业的法人代表依照法律可以对外行使现代企业的民事权利。
监事会则主要有现代企业弱势群体的代表组成,可以下设劳动保障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履约委员会,分别对企业职工、中小股东和长期债权人负责,并对核心结构层拥有保证合法权利的监督权和危害预警权。危害预警权是保证企业弱势群体呼吁的一种权力,如果企业战略决策可能危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事会虽然不能干涉董事会行使战略决策独断权,但却拥有向企业弱势群体公开披露战略决策过程与相关重要信息的权力。
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新模式的异化表现
莫兰德(Moerland)提出了一个对经济发达国家的不同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框架,区分了公司治理的两种主要类型: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和网络导向型公司治理。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对家族控制型公司治理进行了研究。事实上,市场导向型治理模式、网络导向型治理模式以及家族控制型治理模式都可以看作是权责利对称的公司治理新模式的异化表现。
(一)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
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遵循股东至上主义的治理理念,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李维安、武立东,2002):具有非常发达的资本市场,股权资本高度流动,股份结构高度分散,资产负债率较低,市场法律比较完善,并具有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个人平等意识与诉诸法律的意识较强等特点。因此,在权责利对称的公司治理新模式中的监事会保证履约与监督呼吁的功能被弱化,公司职工可以直接依靠相关劳动法规直接进行维权,债权人的权益一般都能得到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缺乏监督经营者的激励,仅对公司股票价格有深厚的兴趣,当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时,一般采用“用脚投票”方法卖出公司股票,用股票市场来监管经理层。
(二)网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
网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遵循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理念,主要存在于德国、日本和其他一些欧洲大陆国家。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李维安、武立东,2002):资本市场不太发达,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公司成员特别是大股东拥有较强的公司控制权,积极主动的股东直接“用手投票”。由于公司负债率相对较高,拥有信息优势的银行或财团在融资和公司监控方面有着实质的参与。公司职工的平等意识相对较弱,具有等级观念和对公司的忠诚观念,但强势的领导集团一般具有较强的保护企业职工权益的意识。因此,在权责利对称的公司治理新模式中的监事会保证履约与监督呼吁的功能没有被弱化,甚至得到强化,以至于企业弱势群体拥有话语权。这种监督治理模式强调了对于核心结构层的履约监督与呼吁功能,在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持利益各方的长期合作方面具有优势,能提高交易的有效性。
(三)家族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
家族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是指家族企业的一种治理模式,这种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或没有完全分离,企业的重要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中配置。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东南亚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韩国和印尼等,其主要特征是(李维安、武立东,2002):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在创业者家族手中,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权由家族成员掌握,即主要股东和经理层是合一的,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即经营者受到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与约束。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降低了内部的管理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政府以法监管企业与市场的力度相对较弱,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市场还欠发达,缺乏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家族成员的契约平等意识不强,家族企业内部存在着较强的非经济性目标,家族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不能较好地保护企业弱势群体。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等因素,形成了权责利对称的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几种异化模式。随着现代企业契约理念的逐步深化和公司治理实践的演化发展,各国正在不断吸收其他模式的长处来进一步完善本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结论
本文由现代企业的契约性分析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法理基础,由现代企业的有机整体性分析了股权物质资本主导治理方法的有效合理性。进而,认为现代企业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对现代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产权与契约保护机制、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选拔机制、企业成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企业战略决策与执行管理机制的制度化安排,并且每个治理主体都应该秉承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治理理念与由股权物质资本主导治理的治理方法。
权责利对称的现代公司治理新模式具有三个层次:一是由政府依法监管治理的市场外围层,主要负责对于外围市场的利益相关者的产权与契约保护。二是企业内部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层,一般由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构成,主要负责对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债权人、经理层与普通员工的产权与契约保护以及对企业获利收益的分享保护等。其中董事会负责选聘监督经理层并保留战略决策独断权,经理层负责现代企业的全面经营职能,监事会则主要对企业员工、中小股东和长期债权人等企业弱势群体负责,并对公司核心结构层拥有保证合法权利的监督权和危害预警权。三是由董事会与经理层所形成的联体企业家的核心结构层,主要负责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与高效执行管理等。市场导向型治理模式、网络导向型治理模式和家族控制型治理模式都可以看作是权责利对称的公司治理新模式的异化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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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华(1971年—),男,河南商丘人,管理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经济学。邹东涛(1949年—),男,陕西汉阴人,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总编辑,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院长。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