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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下)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理论月刊》2012年第6期 樊 涛 参加讨论

政府和企业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社会主体,在社会分工中各担其职、各有其责。因此,即使公司营利会给社会带来问题,也不能成为公司改变营利目标、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正如市场问题需由政府出面解决一样,这些社会问题也应由政府负责解决。公司是私主体,为自身利益而存在,其只要依法经营、纳税就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要求公司承担谋求公益性的社会责任就把私主体与公益事业组织、政府的职责相混淆了。例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但是它把许多应当由各级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如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试图借由立法转嫁到公司身上,这无疑背离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营利单位的本质。当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受益者是各级政府,而公司承担的责任当中很多属于政府责任,尤其是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因此,我国公司的经营环境,令人担忧。
    三、我国《公司法》第5条之评析
    (一)立法理由:我国特有的社会意识形态所必需
    
我国《公司法》在总则中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基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和政治结构,以及顺应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引导公司运营的道德规范意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一定要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反映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必然要倡导社会主义理想,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其具体体现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公司法倡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对政府、社会、社区、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这是对各个社会阶层差异性观念诉求的特殊反映,也迎合了我国当前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谋求科学发展”等时代主题。与此同时,基于我国意识形态的考虑,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更强化对劳动者利益的特殊关注。
    (二)性质界定:《公司法》第5条属道德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非常清楚,道德规则属于利他的好人规范,法律是较低标准的道德。民商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实现,民商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民商主体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则。多数民商立法选择中人标准,体现为两不主义,一是不白拿,不侵害他人利益;二是不白干,不牺牲自己利益。否则,以道德性的标准进行立法,要求损己利人,混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应存有的界限,必然宣告失败。
    商主体是私人,是在法律的规范下为个人利益奋斗,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在于,现代社会发展呈现出来的主体间地位的实际不平等以及在道德层面、法律层面对利他性的强烈呼唤。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公司损己利人。笔者认为,用道德性规范的行为标准要求公司(商主体),要求公司的行为以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福利为目的立法,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以过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商主体,要求商人向善、大公无私、损己利人,也违反了商法倡导营利,谋求私人利益的宗旨和价值。
    (三)法律效果:《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公司社会责任应向谁承担?谁可以作为其权利人请求履行?至今为止的社会责任理论,仍笼统地以消费者、一般大众、公司所属的社会全体等来表现。但是,像这种笼统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现实的权利人而存在,这是将社会责任引进入公司法上的实定规定的最大的难点。我国《公司法》第5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等行为模式,也没有规定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赋予公司任何作为义务,无法真正地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也无法作为法院的裁判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一起明确适用《公司法》第5条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判例。因此,我国《公司法》第5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必然会沦为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空白规定”。
    综合上述各种理由,《公司法》第5条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提倡公司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些都属于道德性条款和倡导性规范。它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但这种价值判断并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行为,也不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当公司遵守特别是模范地遵守该规定时,可能会产生法律鼓励性的积极评价,国家应给予奖励和政策倾斜;当公司违反该倡导性规范时,不会产生法律惩罚性后果。从法理上讲,因该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即使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不足以改变公司社会责任固有的道义责任的属性。
    四、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方式
    
理论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实践中能够执行。基于公司社会责任既包括法律责任又包括道德责任,因此,在立法设计上,应该针对不同的义务给予不同的立法规制。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但相对于道德约束而言,法律约束显得更富有成效。
    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是通过立法,具体来讲,是指通过经济法及行政法、刑法等公法规范来实现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主要通过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具体而言,关于职工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来规制;关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来规制;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来规制;关于环境问题,则通过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来规制;关于慈善捐赠等公益事业,则通过公益事业捐赠法、税法等法律来规制;商法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商主体的存在及其经营。与此相反,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政策目的。无疑,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也是调整有关个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手段,但其主要的不同在于调整的目的并不像商法那样在于保护商主体自身的营利性,即在私人方面。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在于贯彻政策目的性,即公共方面。因此,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无疑是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路径。
    同时,为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提供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等经济利益;在税收政策上,对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公司捐款在所得额10%的范围内,可扣抵所得税。此项税法的规定,对于决定捐款数额是否合理,也是一个有用的指标。对于实施环保的公司进行补贴也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过这些鼓励措施,使得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更加积极,其效果更加卓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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