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供应链合作关系并不适用于供应链中的所有交易类型。根据供应链治理方式与交易之间的有效搭配,只有当供应链中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导致资产专用性达到一定程度时,供应链合作关系才会随之出现。
关键词:供应链合作关系,形成,原因
作者简介:谭宏(1975-),男,四川成都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管理;程超(1972-),男,安徽肥东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在职研究生。
问题的提出 供应链合作关系是一种基于关系合约的新型企业之间关系模式(汤世强等,2005),但是它并不适用于任何场合。这是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完整的交易链:从最少合作性质的、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开始,经过与传统联系和商誉相关的中间地带,最后是体现充分合作与正规发展的盘根错节的集团和联合体”。这意味着在日益复杂的供应链中,不同类型的交易有着与之相适应的不同治理方式。本文从供应链治理方式与交易的有效搭配出发,通过分析供应链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特征,探讨供应链合作关系形成的原因。
供应链治理方式与交易的有效搭配 威廉姆森认为,刻画交易的主要尺度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假定不确定性的程度为已知,则其它两个交易特性高低程度不同,与其匹配的治理方式也不同。因此供应链中多元化的交易类型,决定了与其匹配的治理方式也应该是多元化的。
本文所指的供应链是,由原材料的供货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和顾客等供应链成员,通过与上游与下游成员的连接组成的链状结构或网络结构。在供应链中,各个企业在不同的生产环节创造了产品的价值,在其生产环节结束时形成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并且通过交易环节将中间产品转移给下一个企业,直到最终产品转移到顾客手中为止。因此它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交易通常会重复进行,或者说交易频率较高,这是与普通市场交易的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
在不确定性已知与交易频率较高的前提下,依据供应链交易双方投资特点的不同,可以有市场治理、双方治理和一体化治理三种治理方式。如图1所示,当供应链上下游厂商之间的投资是非专用性资产时,供应链中的交易采用市场治理;当双方的投资是混合式的专用性资产时,交易采用双方治理;当双方的投资是高度专用性资产时,交易采用一体化治理;在有且只有一方的投资是非专用资产时,采取市场治理或者一体化治理;在一方的投资是混合式的专用性资产,而另一方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很高时,可以采取双方治理或一体化治理。
威廉姆森早期的想法是,交易将聚集在市场和公司(一体化治理)这两端,中间的形式(双方治理)是不稳定的,但是在现代供应链中,中间形式的交易要更为常见得多。因此在现代供应链中存在着大量既非纯粹市场,也非科层组织结构的复杂多样的中间性经济组织现象。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迅速发展,这种中间性经济组织大有蓬勃发展之势。在供应链中,双方治理方式的实质就是通过建立供应链合作关系来保证长期合约的签订、实施和监督。从此不难看出,只有当供应链中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特征符合一定条件时,与之相适应的供应链合作关系才会随之出现。
供应链中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 供应链中的要素可以分为信息要素与非信息要素。信息要素所耗费资源的价值可以称为供应链中的信息成本;非信息要素所耗费资源的价值可以称为供应链中的物质成本。通过供应链中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可以实现生产的信息成本与物质成本之和最小,此时就可以得到一个最佳的组织形式(汪丁丁,2002)。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供应链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多。企业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必然会更多的收集和处理信息,而信息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使得信息可能成为一种生产要素。供应链中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根据获取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可以言传的信息和知识以及不可言传的信息和知识。可以言传的信息和知识可以通过编码被清晰地表述出来,并在企业之间正式地交流,例如供应链中的购销信息和专利知识等。不可言传的信息和知识则往往非常复杂并特定于地点、环境和时间,并且很难被编码。这种信息和知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恰当地获得,并且以意会的方式被处理与利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和工作惯例中,不言而喻地依赖着这类知识。我们往往用‘诀窍’和‘技能’这两个词来指这些知识”。信息技术主要应用于可以言传的信息和知识的处理。通信信息技术革命大幅度降低了可以言传的知识和信息的获取、传递、检索、储存、加工和处理等成本,使信息在市场中的分布更加对称和均匀,由此降低了信息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链中的企业面临着信息要素相对价格的降低,“在给定的时间内,它将会改变生产流程,从而更多地利用那些投入要素相对便宜了的生产流程,较少使用相对价格上升了的生产流程”。例如,安全库存是企业应付不确定性的手段,而通信信息技术的变革使得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库存:一旦供应链中的成员都知道了及时、准确的顾客需求、生产零部件与原材料等信息,安全库存就会降低到最低水平。这意味着企业将会改变它的要素组合,以使用更多的信息要素,而较少地使用非信息要素。这是因为,“信息不仅是有成本的,而且是报酬递增的,即人们常常必须支付信息,但成本不会有很大变化,而不管这一信息是被用于影响一种、一百种或一千种交易”。结果是交易量越大,企业从这种信息流的递增中会取得更大的收益。这种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会直接影响供应链中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进而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方式。
供应链中信息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特征 在供应链中与企业之间的交易相关的信息和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专用性。例如,一些实证研究讨论了供应商需要关于客户的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的特定信息,以便随时跟上产品创新进展的情况。获得这些具有专用性的信息和知识则是一种昂贵和风险很大的过程。因为只有当买卖双方在获得了足够的有关某项特定交易的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才会选择一个契约方完成这些交易。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双方都会面临这样一个困境:“我们永远不可能‘理性地’评估我们应支付多少信息成本;我们只能承受一定水平以内的信息成本,并在经验显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已做出决策时不再继续付出搜寻成本”。在实践中,这些必要的信息和知识大多数要付出高昂代价才能得到,并常常要通过耗费时间和资源的试错过程来发现它们。企业会不断地获得信息和知识直到他们认为已经付出了足够的投资为止,然后再根据所能获得的信息和知识做出决策。这意味着,“知识生产成本一旦发生,就与信息的被应用程度没有任何关系,而生产商品的成本则与该商品的盈利产量相关”。这就是说,信息投资一旦发生就都是沉没成本,其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
另一方面,供应链中信息要素在确定产权的权利束内容上与非信息要素完全不同。确定产权的权利束可以分为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即除了“所有者”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坚持有使用资源的权利。可让渡性是指将所有制再安排给其他的人的权利。鉴于信息悖论,供应链中的企业要么选择排他性而放弃可让渡性,要么选择可让渡性而放弃排他性。此时为了维持每个成员的平均价值最大化,或为了保证现有成员从更多的成员中获得更大的团体价值,显然要利用‘共有的’组织形式配置信息要素。因此企业不会为企业之间的交易单独进行全部的信息投资,而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与信息相关的成本和收益。这意味着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投资是混合式的专用性资产(见图1)。
图1 供应链治理方式与交易的有效搭配
供应链合作关系的形成 资产专用性投资通常是固定的、预先支付的,本质上是沉没成本。因此,供应链中的企业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换共同进行的沉没投资,往往呈现出混合型资产专业性特征。根据供应链治理方式与交易之间的有效搭配(见图1),当双方投资特点均呈现混合型专用性投资的情况下,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方式是双方治理;在一方的投资是混合式的专用性资产,而另一方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很高时,也可能采取双方治理。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一个合理的选择是,通过形成一种长期的供应链合作关系来协调它们之间反复发生的交易。因此,“在知识的生产、转换以及应用被作为基本品提供时,交易倾向于以长期关系的方式进行”。虽然与信息相关的成本是沉没投资,但是信息的收益是递增的,这使得当交易反复进行的时候,信息投资将变得有利可图。
由此可以看出,供应链中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会直接影响供应链中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进而带来制度上的变更,最终形成供应链合作关系。这种制度变更还可能产生供应链不同企业之间默会知识的转让。这种默会知识的转让是在实践中学习而来的,需要有不受阻碍的双向沟通。
市场化的关系将减少企业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学习:买方无法向卖方传播他们希望获得的产品和服务知识,卖方也无法向买方传播他们所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知识,这极大地阻碍了产品的创新。因此在传统供应链中,产品的研发往往是在企业内部完成的。而在现代供应链中,研发创新更多地是通过产品开发团队的组织形式,由两个或多个厂商共同完成,即利用“共有的”组织形式配置信息要素。因此Von Hippel提出,在用户、生产商、供应商之间建立一个信息、知识传输分享机制能激发生产上的创新。实质上,这一分享机制也正是供应链合作关系形成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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