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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启示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前沿》(呼和浩特)2013年24期 蔡玳燕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蔡玳燕,宁波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德国文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如何最大限度地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德国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不少经验和特点可供借鉴:
    一、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平等意识特别强烈
    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共同决定”。在西方社会,工人参与管理被称为是工业民主、经济民主,就是工人依法参与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营运方针。这种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形式各不相同。
    德国“实行雇员参与决策”的企业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提供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其目的是促进劳资关系,有利企业的运作。在这种模式下,劳动力与资本都被视作公司运营的两个基本要素。它可以提升企业的向心力,降低企业员工因无法参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无力感,从而使劳动力与资本更好地融合。这种制度设计是德国企业发扬职工民主精神的一个基本表现。
    德国实施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工会支撑企业职工参与公司决策。这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1)把企业职工从客体地位上升到主体地位(2)劳动力与资本处于同等地位(3)在企业管理中贯彻民主原则(4)通过控制经济势力对政治产生影响。
    由于各国立法环境不同,职工参与的模式也有差别,大致包括了4种方式,即:持股参与;经营参与;监督参与;信息参与。如美国日本侧重于职工持股参与,而欧洲注重非持股参与。德国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虽然也属于注重非持股参与,但它在经营参与、监督参与、信息参与等方面都相当深入,职工参与度较广,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进行确定,使企业员工的这种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具体来说:
    信息参与就是企业职工通过某一机构或劳资双方的协议参与企业管理。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可向企业决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通常是通过谈判,内容涉及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社会性问题,最后签订集体合同。劳资双方在理解、信任、合作的基础上达到利益一致,是职工参与管理的一种手段。
    经营参与是由工人中的代表进入企业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参与公司管理。
    监督参与即公司职工通过参加公司的监督机构来行使监督权。
    持股参与在德国的形式多种多样,得到国家的支持。通常企业职工入股出资主要是从工资和年末奖金中扣缴,并通过企业补助、国家免税等措施让职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二、德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劳动者在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公司的管理运作与监督企业方面都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德国的企业治理模式强调股东、经营者与职工的共同决策,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和范围要比美、日模式更深、更广。其主要特征如下:
    1.推行双重决策制:即除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外,监事会才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可以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待遇,对公司董事会和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也有权决策企业的重大事项。
    2.工会的作用更显重要,企业职工通过派代表进入监事会参与企业的管理。法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劳资双方的代表对等组成,权力相当。工人监事可由工人和职员直接选举产生,多的可占到监事会成员的1/3或1/2。
    德国的企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并对监事会负责。法律规定必须有职工代表的董事参加,多则可占董事会人数的1/3。
    另外,德国企业中还有一个企业职工委员会,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其主要任务是:监督企业为保障职工权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资合同的执行情况。
    企业内部有了上述三个机构,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它既有企监上层又有企业下层的参与决策;既有代表一般员工的企业职工委员会,又有代表管理人员的代言人委员会。这种共同参与决定制度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三、德国现代企业在利益相关者制衡下,使公司治理结构变得更加完善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公司的参与者日趋多样化。学界重新界定了公司的概念,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按此理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人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各种利益相关者应共同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完善和修正了传统公司理论”。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利润的最大化不再是公司唯一的目的,因为以前企业利润只代表股东的利益,而不代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也不局限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还应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3)企业治理结构应向除企业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类似的责、权、利与激励机制,尤其是在有条件的公司中,为了让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应鼓励职工持有股票,成为股东。
    德国的企业普遍认同“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在德国的企业治理结构安排中正体现了这种理论。这种企业治理结构有三个权力机构,即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它们组成了德国企业内部的控制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能主要是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此外还决定企业是否发行新股、红利发放及利润留存。德国企业的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构成了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特有的双层决策机构。
    德国法律规定:管理委员会有权管理和治理企业,其含义首先是进行企业的运营管理;同时要兼顾除股东外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德国企业的监事会尽管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与决策,但董事会(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他汇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要事先获得它的批准。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就是通过企业的监事会来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德国企业一般是这样界定利益相关者的:(1)大股东,德国的上市公司几乎都有大股东,这也是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通常,大股东或是公司,或是银行,或是富人家族,或是保险公司。(2)员工,企业员工通过选举代表参与监事会和职工委员会来参与企业的共同决策及管理。(3)银行,它在德国企业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作为一般企业的债权人,持有企业的股票,为其客户在股东会议上行使投票权。德国的大企业,一般来说最大的股东都是银行、公司和富人家族,所有权的集中度都相当高,因此也被认为是银行主导的一种公司治理。
    德国银行主要以三大银行为主,即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银行主要通过控制企业股票投票权和向董监事会派驻代表来控制公司。
    上述三类利益相关者是德国企业监事会的主要组成者,形成了一种共同决策的企业治理结构,股东、债权人作为企业所有者和企业员工共同享有企业的控制权。借助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博弈,缓和了公司的矛盾,改善了职工的福利待遇。
    四、德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给我们的启示
    目前我国企业采用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有美、日模式的,也有类似于德国模式的。但事实上,企业职工在参与经营决策与监督经营方面的权力都是极小的。
    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如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优点,应成为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现阶段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国家和企业所有者控股下的总经理负责的企业治理结构,银行及证券市场等外部监督还远远不够。另外,职工参与决策名义上也多是通过持股的形式。但由于这种持股形式主要是职工个人直接购股成为股东,势单力薄,其诉求无法全部传递到企业的最高决策层。不少公司的员工持股制,也因限制企业员工转让其所持股份,违背了股权平等的原则,加上职工持股比重过低,对公司的决策影响不大。
    借鉴德国的做法,中国企业也可以让大股东、职工和银行这些主要的利益相关者通过相互制衡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允许银行参与公司外部的监督,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除企业所有者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建立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进一步约束企业的经营者。另一方面要完善职工持股制度,除了持股参与,还应通过立法,全方位地加强职工在信息、经营、监督等方面的参与。
    德国企业的共同参与决定制度,是考虑到各阶层利益的一种基层民主形式,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平等对待利益相关者,通过合理分配剩余索取权,保证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正因如此,员工参与企业治理也有了理论依据,员工与公司形成了一个利益与共的整体。这种相互制约的企业治理结构实现了控制权的合理分配,从而达到劳资双方和利益相关者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为我国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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