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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革新和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经济参考报》 谢鸿飞 参加讨论

    新设部分特别法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是中国法第一次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法人资格,也第一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为回应中国绝大多数农村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它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完善了法人制度的若干规则
    《民法总则》用了55个条文(超过法条总数的1/4)调整法人,与《民法通则》相比,其规则更为细致,内容更为丰满。如它规定了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法人解散的一般性事由做了规定,并规定了法人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和清算责任,为各类法人的清算提供了一般规则。
    《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整体上,《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回应了中国现实生活的迫切需求,将对中国未来的社会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最积极的影响,是《民法总则》更全面和深入地落实了公民的结社权,尤其是公民组建各种非营利法人的权利。它隐含了经济组织(营利法人)和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是结社权在社会不同领域的体现、在法律上应一视同仁的新理念。除法律、行政法规基于国家利益、政治安全、公共利益等特别考量而对个别领域的社会组织规定审批前置之外,社会组织的成立通常也采准则主义。
    非营利法人包括传统法人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自然人可以通过组建各种类型的非营利法人,或从事公益事业微益天下,磨练公共参与和理性沟通能力,或通过业缘和地缘、情感和志趣共同体强化归属感,实现个人深层的各种意义追求。自然人既可以亲力亲为,践行善念,也可以通过设立捐助法人,由他人代其行善举。由此,《民法总则》充分发挥了组织和动员社会方面的功能,弥补了《民法通则》调整市场以外的社会领域的欠缺。可以预见,随着《民法总则》的施行,汶川地震激发的中国社会动员能力、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中国的社会治理创新水平和社会整合能力或将得到真正飞跃。当然,《民法总则》对非营利法人的规定相对粗疏,其真正践行尚需若干配套单行法和法规,这或许将催生对长期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非营利法人统一立法。
    《民法总则》赋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法人地位,将赋予这些组织更多的自治权,使其更能代表基层群众的意志,有效抵制各种不正当的权力干预。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确权将起到积极作用,而且也可以完善其内部治理机构,有助于集体资产的增值保值,避免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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