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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人民日报 乔晓阳 参加讨论

    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意味着立法不是简单地迎合改革的要求,而是要通过整个立法程序使改革决策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在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群众的意见,经过立法机关认真审议,进一步完善改革决策,更好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应突出立法的前瞻性,为改革预留空间。对于一些属于探索的领域,改革的方向确定了,但具体怎么改、制度怎么设计,一时看不清,这时立法就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将来的改革发展预留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对于如何通过立法来引领和推动改革,我们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一是当改革决策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尽快修改法律,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例如,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等,对20多部法律和决定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二是现行法律已经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及时废止。例如,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三是通过法律解释,赋予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更具针对性的内涵。例如,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关公民姓名权的规定作出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规范要求。四是法律立改废释的条件暂不成熟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授权,先行先试,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例如,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我们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改革和立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改革。
    继续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和多部门权责。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各方面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能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干扰立法。同时,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部门、本地区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制造“政策洼地”的手段。2016年,除继续审议网络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医药法等法律案外,还拟审议国防交通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民法总则、环境保护税法等,修改红十字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通过这些立法工作,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积极做好改革试点立法授权决定相关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作出多项改革授权决定,授权有关方面在行政审批制度、司法体制、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等改革中,暂时调整法律实施或者开展有关试点工作,确保有关改革试点于法有据,在法治框架内有序推进。为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一方面,按照中央改革决策部署,依法及时作出有关改革试点的立法授权决定,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另一方面,对正在实施的相关改革试点授权决定,认真做好审议试点情况中期报告的有关工作。对已经到期的相关改革试点授权决定,及时总结评估实施情况,依法推动试点经验推广复制,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保证重要改革举措贯彻落实到立法中。坚持立法为民、依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制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等等。
        (作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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