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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性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光明日报 黄品嘉 赵… 参加讨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习总书记的讲话特别强调了要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充分重视调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性。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客观要求
    社会治理主要有三种典型形式:一是集权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权治,其突出强化统治者个人的社会治理意愿;二是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法治,社会治理由个人权利上升到法定权利;三是服务型公共管理中德治与法治的统一,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治理强化行政权力的控制,这源于计划经济的属性要求行政权力的集中性和控制力;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的自主化,不仅要求政府治理由“控制”转向“服务”,而且要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方式的多样化,要求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治理结构。在社会治理中,虽然政府的行政权力因素仍发挥着引导、监督和服务的作用,但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新型互动关系,是社会治理创新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政府不仅要制定政策和法规,还要引导或调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形成有效合力。
    从政府角度讲,就是要通过变革社会结构,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部与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在这一系列社会治理活动中,贯穿其中最根本的价值指向是政府要服务于民生,这是政府履行社会治理的基本职能。需要明确的是,政府适度放权,并不意味放弃职责,而是完善和优化职能。
    从公众角度讲,参与社会治理是唤醒广大公众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过程。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结构的政府治理模式,使广大公众缺乏建立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所应有的主体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相当一部分公众养成了服从政府、依赖政府的社会心态,只希望政府作为,自身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热情不高,更缺乏主动参与的行动。同时,由于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经历,导致广大公众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因此,唤起广大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公共责任意识,提高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培育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意识
    社会责任意识是一种公众伦理精神,也是一种对国家、民族的正义情怀。培育广大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公共意识,唤起社会责任感,促使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应重点考虑如下问题:
    积极引导公众人格意识的转变。公众人格意识的转变,要求变“个体人”的意识为“公共人”的意识。这种“公共人”意味着广大公众要由被管理者角色转为管理者角色,变“被动者”身份为“主动者”,变“无责任主体”为“有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创新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参与其中,这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要求。为实现这一目的,要通过舆论宣传、教育传播、人际沟通等手段,通过强化公众的国家与个人相统一、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的观念,使公众意识到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唤醒公众良知,让他们在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中张扬公共精神。要引导公众关注社会治理问题,通过组织各种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讨论会,使其在关注与讨论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要通过媒体宣传,表彰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典型,树立正面形象引导公众的价值意识,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政府对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态度。
    创造公众能够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机会与平台。培养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公共意识,要创造机会让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在实际参与中养成公共责任意识。在社会治理创新中,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在于,要变“权力者”的意识为“服务者”的意识。为此,政府要明确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拥有哪些权利与义务,这需要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确定。要创造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让公众能参与进来。为此,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下放部分权力,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决策、评估、监督。要建立畅通的沟通与诉求通道,让公众能够充分地表达意愿或建议,搭建揭露社会治理中问题的公共渠道。要切实保障公众履行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机会,强化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公共责任意识。
    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能力。积极培养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使其不仅愿意参与,而且能够参与。增强参与能力,将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自信和勇气,这对于培养公众的公共责任意识将起到促进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可采取如下措施:通过教育培训、媒体传播等渠道,切实加深公众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以实现公众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各项事务;发挥精英带动的示范作用,实行专家或公务员指导,使公众知道参与社会治理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建立公益岗位或监督岗位,让公众在实际岗位上通过体验和锻炼,获得参与的成就感和自豪感,以此增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公共责任意识。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体验经济及其跨文化管理实践研究”[14CG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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