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村务一旦得到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便遵照契约规范处理。通过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村组织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对双方形成严肃的法律约束,从形式到内容都体现了法治精神。
村务契约的背后是法律的约束,司法机关的介入,无形中又增加了一个强有力的村务监督管理者,有利于契约的落实。另外,村委会和村民签约后,裁判主体转移到了司法机关,更容易实现农村社会公平正义。
有利于促进德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村务契约化管理便是将诚信以契约化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依法强制执行。
村务契约化管理的核心要义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在每一份村务契约中,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生相伴、比肩对等的关系,这就以制度化的形式引导村民,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有所得。长此以往,就会在村民的头脑中养成正确的义利观。
阿鲁科尔沁旗林林总总的村务契约中,有一部分是直接与村民道德有关的,比如邻里纠纷类、赡养老人类、村风村貌类。将这些方面村民应遵守的道德写进契约,依法履约,能够促进村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
再从签约过程看,甲乙双方平起平坐,都在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谈判”的结果,双方自然是“利己不损人”。实行村务契约化管理,保护了正当的自利(利己不损人),约束了不当的自私(利己损人),从而将利己控制在了一个合理的道德范围之内。
实践证明,村务契约化管理将村民自治、农村法治和乡村德治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用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形式完善定型,强化了执行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是在法治框架内创新乡村治理的成功实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