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重点 为有效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建立更加规范和公开的改革程序以及完善权威的监管审查制度,以改革的有效性、高效性以及规范性,更好地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政府服务。
第一,以法律手段保证改革的权威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改革权威性的缺失所引起的。一些部门没有具体的改革思路和方向,因此改革过程中不乏形式化、套路化等问题。为此,需要做到立法先行,通过法律规定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能及其合法性,保证政审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保障改革政策的权威性,每一个部门依法按照规定推行改革政策,避免出现表面功夫、公私混淆、松散随意等现象,以法律标准严格要求相关部门的服务人员及审批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水平。
第二,建立和规范公正公开的行政审批改革程序。行政审批改革程序并不只是单一层面上对审批项目进行缩减、对审批部门层级进行下移,而是在审批项目进行大幅度变化的前提下,对内部业务链条进行合理的优化和重造,保证业务程序在实际操作上的高贴合度和可行性。因此,政府建立和规范公正公开的行政审批改革制度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从项目和要求的精简来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机构需将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进行有机结合,以评判审批项目的去留。同时,建立合法公开的公众参与机制,向群众普及行政审批改革的基本知识,广开言路,收集群众对政审改革中审批项目精简的建议。另一方面,深入梳理精简后的审批流程,在进行逻辑推演和试点操作的基础上,重构面对公众的内部业务流程,保证简化后的审批流程与内部业务操作的一致性和匹配度,最大化地提高改革后政府进行政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准。
第三,完善相关司法监督和审查制度。通过司法手段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的规范性也是有效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法律途径之一。相关司法部门或机构应当组建起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察小组,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予以适当处罚,保证行政审批的合法公正。与此同时,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实行的权力下放,应有相关的司法机构对接管行政审批权力的下级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调研,保证权力下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不合格的下级部门应当取消其接管资格。
(作者单位:广州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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