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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治理的法治回应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苏志强 参加讨论

    第四,危险行为入刑,惩治重大社会危险行为。面对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加剧分化的社会背景,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应当作出适应性调整,将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危险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体系当中,以防控社会危险行为。面对危及社会安全的危险行为,刑法应当有更加积极的作为已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将社会危险行为入罪化处理成为当前刑事立法的重点关注问题,但这需面对当前的刑法理论原则与维护社会风险秩序要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面对复杂的风险行为对于社会秩序的挑战,刑法应当以惩治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定为目标,通过创设新的罪名来应对新的不安定因素,通过将实害犯改为危险犯、危险犯改为行为犯等犯罪标准前移的方式,以及通过调整犯罪构成要素扩大危险行为的刑法惩罚范围,来打击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所诱发的各种社会风险。
    第五,关注风险行为侵权损害,构建多元损害修复机制。风险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而当社会风险由不确定性变为确定发生时,必然伴随着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但是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对于传统侵权责任法提出了挑战。随着社会发展,个人侵权行为逐渐转变为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侵权行为,工业侵权和环境侵权事件不断发生。而侵权责任法的重心由对侵权行为的关注转变为对损害结果的关注,由对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关注转变为对受害主体的关注。在保护对象、加害事由、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方面,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和多元化归责体系的建立,应对衍生的新型风险侵害救济问题。同时,鉴于侵权救济在应对风险行为表现出来的救济局限性和救济成本的约束,包含侵权救济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三位一体的风险救济、分担和补偿机制,将成为我国今后风险救济的发展模式。
    第六,调整经济立法规制目标,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风险。风险社会理论正是基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面临的发展及其伴生的巨大风险的矛盾所提出的。当今,经济风险显然已经成为社会内生风险中最大的潜在风险,而且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影响程度深。传统经济学上所提倡的基于理性人假设下的自由思想、基于“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规律自发调节下的市场经济活动,在面对现实中非理性经济主体在风险与利润正相关的经济机制驱动下的市场行为,已经证明了市场规律并非完美无缺,市场同样存在失灵的情形。作为经济风险管理法的经济法,其逻辑起点在于补强个人理性上的不足,进而修正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经济法的矛盾已经由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转化为效率与风险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经济发展效率与经济发展衍生的风险之间的关系,将成为经济法的重要课题。
    风险最大的特征是不确定性,而法治最大的优势是稳定。法治能够为风险预期、控制和治理提供一个确定的范式,并消除和化解各种潜在风险的不确定性,带给公众稳定的心理预期。作为法治所体现的最大优点“静”与公共政策的“动”两者之间的矛盾协调与良性互动,使其成为综合治理社会风险相辅相成的两大机制。公共政策应当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处理好权利保障、社会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对于被证明了的在风险防范上切实可行的公共政策,应当及时通过立法回应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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