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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治理法治化探索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岳洁 参加讨论

    多角度促进生态治理法治化
    总结上述世界各国在生态治理法治化方面的实践经验,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给我国的生态治理建设带来一些启示。
    首先,加强生态治理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建构。运用整体性思维进一步加强生态治理立法工作,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治理思路,全面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各种立法形式,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同时要注意法律法规内部结构的系统性、协调性,注重各专门领域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协调、有序,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以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来保障生态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形成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多方面、全方位的绿色法律体系。
    其次,提高生态治理执法司法能力。为此,一方面要加强生态环境司法部门建设,增加环境审判庭和合议庭的数量,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另一方面要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执法力度和有效性。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大力推进规范执法。
    再次,强化政府生态治理责任。一是进一步强化生态治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进行绩效评估,对未能达到绩效要求的进行追责。二是丰富责任追究方式。一方面建立对不履行生态治理职责或治理不达标的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制度,运用经济处罚制度来惩罚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建立生态治理达标与中央财政投资联动制度,倒逼地方政府选择发展与环保的双赢道路。三是完善政府生态治理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制度。通过法律明确政府生态治理信息公开的义务,扩大政府生态治理信息公开的范围,并赋予公民和社会团体在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其公开的法律责任。
    最后,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当国家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出于某些原因不提起公益诉讼时,这一诉讼机制就不能启动。因此,要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建立起当国家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出于某些原因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其他合法团体和公民的代位诉讼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诉讼费用补偿和激励制度,通过让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公益诉讼费用的规则和让公益诉讼原告能分享一部分公益赔偿金,来激励社会团体参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本文系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生态保护与建设政绩考评体系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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