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中国引进外国人才的制度规定,中国尚未形成完备的具有时间层次的制度体系。有些通道没有打通,有些通道虽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是十分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乏明确的从下一阶梯进入上一阶梯的条件、程序和操作办法。因此,我们要以外国人才在各时间阶梯的工作实绩和生活融入为重点,制定明确的工作绩效、经济能力、居住年限、年龄、品行、身体健康、对中国了解程度、汉语语言能力等方面的条件,明确申请和办理程序,使制度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使申请者有更明确的预期,通过一层层渐次递进的基于时间维度的制度设计,将中国需要的外国人才一步步筛选出来、引进来。
以法定规范确定人才引进主体的职责 当前,外国人才引进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其中中介机构既包括营利性质的企业,也包括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外国人才引进还涉及工作许可、签证、出入境、停居留、子女教育、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因此外国人才引进的当事人还包括外专、外事、公安、教育、科技等政府主体。
在外国人才引进初期,为了加强人才引进力度,政府主体设立各种引才项目,直接从事引才工作。随着各地区各部门引才项目的普遍实施,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人才引进被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在此背景下,各地区各部门不惜出台重磅政策,给予特殊待遇,竞争异常激烈。一些外国人才多头联系、待价而沽,各地竞相抬高政策优惠幅度,造成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
政府主体直接进行外国人才引进,对市场形成冲击和挤压。由于政府主体难以充分了解用人单位对外国人才的需求,通过政府项目引进的外国人才,难以真正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同时,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参与不足,用人单位也难以通过市场引进适合的外国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不高,形成“政府热、企业冷”现象。
面向未来,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地位必须得到尊重,在市场主体愿意参与的引才领域,政府主体应该逐步撤出相关引才项目,重点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在政府服务中,必须明确或整合相同管理职责,让其由一个政府部门来承担,划清各个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在确定外国人才引进的法律主体和规范主体行为的基础上,将外国人才引进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法律主体和主体行为的法定化。建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面的法规体系,法律主要确定引进外国人才中的各类法律主体及其主要职责,行政法规主要规范各法律主体的行为,部门规章主要明确办事规则、细则和程序,形成一个不断细化、层层相依的引进外国人才法规体系。
引进外国人才需要一系列制度安排,只有紧密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外国人才的需求实际,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建立渐次递进的人才选拔制度体系,才能使真正符合国内需要而又有留在中国意愿的外国人才,能够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
(作者:柳学智,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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