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村合作经济深入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经营体制创新。它的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现阶段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抓手。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是坚持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举措。家庭经营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是家庭经营的自身局限性,迫切需要为其建立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家庭经营总是与社会化服务连在一起,社会化服务则主要由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这是世界各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形式和一般规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了合作经济,弥补家庭经营的不足,做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做起来不合算的事情。当前,新型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仍然是市场竞争的弱势群体,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进一步提高组织程度,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在这里,一个重要理念就是牢牢坚持和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一是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组成上要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要在成员构成中让代表广大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占据主体,确保在实际运行中能够切实保障好农民的权益,同时要鼓励更多农民通过参加合作社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享受者和利益分享者。要正确处理好工商资本和农民的利益关系,为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向不走偏、农民利益不受损,要坚持从制度上规范涉农企业成员的行为,确保任何时候农民群众都是农业发展、乡村振兴的真正主体。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弱质性和农户的分散性、弱小性,发达国家大多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形式构建农业的经营体制和服务体系,配置农业资源和组织农业生产,为广大农户提供生产要素供给和产销全程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主要是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组织,打造一个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发挥联系工农、沟通城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资源要素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良性互动和相互渗透,促进农村一二三次产业有机融合,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一是要围绕产业兴旺,加快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层次和水平,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着力推进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生产服务等功能,促进涉农部门经营性服务职能转移和公共服务事项委托购买,着力打造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要着力推进城乡商贸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与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合作,建立由物流配送企业为龙头,县城超市、乡镇商贸综合体、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的城乡商贸服务体系。要着力推进农村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与农信机构的战略协作,协助农信机构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信用等级评定、授信服务工作,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二是要围绕生态宜居,拓展农村生态服务,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服务体系建设,在村一级设立分拣员或组建环境服务合作社,在乡镇一级建立区域运输队和中转站,在县一级成立美丽乡村环境服务公司,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形成厨余垃圾肥料化利用、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不可回收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乡村环境服务新格局。三是要围绕乡风文明,大力弘扬合作文化,培育农民互助合作精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发掘和培育合作社文化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文化服务功能,探索开展农村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弘扬和传承传统优秀乡村文化、农耕文明,传播现代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乡村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深度融合,使农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综合素养进一步提升,使农村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通过组织的规模化和服务的规模化,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等各类主体横向合作和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纵向合作,分享全产业链利益;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广大普通小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共享分配机制,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和普通小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共享收益,打造涵盖广大普通小农户的紧密的全产业链利益共同体,确保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不让一个掉队。在这里,要牢牢坚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是合作经济,合作与联合是它的精髓所在,也是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展的国际经验。在推进合作与联合中,要广泛建立、牢牢坚守共建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产业链、服务链各环节上的经营主体建立产权联结纽带,按照合作制共同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通过土地入股等形式获取股份分红收入和增值的二次返利,真正形成普通农民广泛参与、各方主体密切合作、整个组织利益共享的大合作格局,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广大农民群众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共建者、投资合作者和利益共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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