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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三个维度

http://www.newdu.com 2018/5/9 光明日报 陈丹 参加讨论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程序正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合法性为判断标准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则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亦即法治思维的表现形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也应遵从这一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其中,监管职权职责法定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前提,实施任何监管权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法定性是行政权力最重要的属性,要通过立法程序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废止或清理,明晰有关市场监管主体的法定地位、法定职能和法律责任。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监管良好运行的基础。监管程序,即监管机构作出监管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时空等要素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具有正当性的监管程序不仅可以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而且可以缓和监管的对抗性,吸收被监管者的不良情绪,消解所产生的部分争议。具体来看,一套严密的监管程序应兼顾两个方面。一是在操作层面,着重体现监管的技术性、工具性特征;二是在权力制约层面,着力保障公民在监管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为此,在进行监管程序设计时,除了设定必要的监管步骤之外,还应将参与、公开等正当性要素贯穿其中。通过公开和参与对监管机构实施有效限制,为监管机构的行为划定外部边界。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和参与本身也会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监管双方信息不对称必然阻碍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度不高亦不利于信息的传递。因此,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源于监管机构对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发布,这些理应由缜密的监管程序作出回应。总而言之,加强法治建设是一项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工作,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各级政府实施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重要保证,也将是构建成熟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监管体系的根本保障。
    推进各级政府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最终取决于监管能力的强弱,监管能力建设是当前推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监管能力是一个集合概念,包含了对监管机构组成、监管工具使用、监管资源多寡等的多元考察,是对监管机构的综合性评价。新的形势对市场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面对不同监管领域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尤其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等领域,要推动实现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平衡和统一。与此同时,就我国市场监管事权的划分来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能,地方监管部门是实施监管的主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行政审批的范围大幅缩减,更加注重监管力量的下沉,地方监管部门将被赋予更为精细化的监管职责,因此,提高属地监管能力显得尤为迫切。各级地方政府在进行监管机构撤并改革的同时,应高度关注基层市场监管机构能力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省、市、县、乡四级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的通行标准,特别是突出抓好基层站所标准化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延伸村居”的合理布局,实现基层监管网络与监管职责相匹配。要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短期可以寻求专家、科研等外部专业资源支持,长期要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形成既有宏观统筹又具有专业技能的有力监管机构。要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通过建立统一高效的信息化监管平台,整合监管信息,构建信息共享监管网络,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全面提升科学化监管水平。可以说,推进各级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将是继监管机构改革之后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也是形成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决定性因素。
    (作者:陈丹,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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