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治理重心下移,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还必须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真正让基层政权有足够的能力发挥作用。基层政权最靠近人民群众、最了解具体情况,人民群众的诉求最先向基层政权表达,最后的管理责任也是由基层来承担的。因此,要将基层办事所需资源给予基层。
真正发挥基层政权的基础性作用,优化上级机关对基层的领导方式。上级机关要改变要求下级对口设置机构的习惯性思维,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基层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交办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基层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工作。同样,上级机关对基层的监督管理也不能搞成事无巨细都要拿到上级来审批。上级机关要着力明确基层的办事依据,规范政策标准和工作流程,控制基层办事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辅之以必要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要健全监督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发挥行政相对人(到基层办事的人员)评价基层的作用。
不能忽视供水、供电、供气等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的改革。对于人民群众来说,经常打交道的还有基层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等的各种“站”和“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条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所以,在推进基层政权改革时,要积极推进直接服务民生、向人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的公共事业部门的改革,改进这些基层单位的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划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并不搞所谓的地方政府专属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宪法还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从宪法第八十九条对中央政府职权的规定和第一百零七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权限的规定来看,有少部分事项是中央政府有、地方政府没有的,而多数事项是中央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的。从政治实践来看,一类事务是中央负责、中央直接管,而另一类是多数事务,是中央定大政方针,具体由地方分级管理。理顺和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要从理顺和明确这两类事务的权责关系入手。
属于中央事权、由中央负责的事项,由中央设立垂直机构实行规范管理。实行垂直管理是强调由中央负责任,并不是搞“井水不犯河水”。在实际工作中,中央垂直管理机构需要协助和配合地方行使职权,也需要地方的协作和配合,因而要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的协作配合机制。
属于中央和地方协同管理、需要地方分级负责的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强调的是地方各级的责任,而不是排斥中央的统一领导。为此,中央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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