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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三权”分置制度 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

http://www.newdu.com 2018/6/20 光明日报 陈晓枫 参加讨论

    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进一步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应当在《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确认农地承包权、经营权转让、抵押、担保权能,取消对农地转包主体的不必要限制,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预期,确保农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依法鼓励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等流转承包地,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长期流转承包地并由村集体引导转移就业。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近年来,在国家农地流转政策的鼓励下,农地流转速度加快,流转方式大体上呈现农地分散自发流转(包括转包、出租、转让、抵押等)和农地集中连片流转(包括“反租倒包”“土地入股”等)两大类,前一类灵活性高、风险低、普遍性强,但流转范围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地的规模经营问题;后一类主要依靠村集体组织来推动,带有一定的行政调配性质。农地流转方式的不同对农民财产性收入亦产生不同影响。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区域农情差异巨大,农地流转方式应该在因地制宜和尊重差异的前提下,由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并且通过实践检验,在实践中发展创新。
    创新金融服务也是加快农地流转的重要动力。“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大激活了“沉睡”的土地资本,缓解了种粮大户、农业公司等经营主体的资金压力,对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提高农地流转的积极性和提高农民流转收益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需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构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力度,推动和规范村级担保合作社、互助担保基金的发展,积极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信贷业务。
    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必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队伍建设。当前,农地确权登记工作过程中矛盾的解决和确权的质量都与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水平密切相关。农地确权要与农村基层组织治理能力的提升相结合,在农地确权工作的一线培养、锻炼和选拔干部,选优配强村乡镇带头人,进一步优化基层党支部书记队伍配置,切实提升农村基层组织治理能力,通过乡村组织振兴,把基础党组织打造成乡村振兴的坚持领导核心。需要注意的是,在探索工商资本下乡进村过程中,地方政府基层党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高度警惕“资本下乡”与民争利问题,充分尊重农民在承包地流转中主体地位、主观意愿和自主权利,对于介入农地流转的涉农企业和工商资本,建立严格准入制度和跟踪监管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陈晓枫,系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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