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有效性 一是增强协议的约束力。用“协议书”的形式发布金砖系列会议成果,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协定代替论坛宣言。在章程中规定会议签订协议书的合法性,保障金砖各成员国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执行和监督机制。在秘书处等常设机构发展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包括执行与主管机构、司法机构以及辅助工作机构在内的组织机构。同时构建符合金砖国家自身特点的决策和执行机制,改变目前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止于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宣言和承诺的现状。完善部长级会议对其成员在各个领域承诺遵守状况的相互评估,设置正式的投票机制,以谈判代替协商。
三是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借鉴运行已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融合外交和司法两种方法,即按照磋商—专家仲裁—执行的程序进行,量身定制金砖国家框架下的多层次争端解决机制。对常规利益纠纷,当事方尽量自行磋商解决,一定时间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可申请启动仲裁或审判程序,由金砖国家联合组建的仲裁团队作出相应的裁决。
全方位提升金砖国家全球影响力 一是拓展协商领域,搭建多层次交流平台。目前,金砖国家已形成以领导人会晤为主、部长级会议及民间论坛为辅的多层次对话形式。今后可尝试以问题为中心的合作形式,即由合作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实际问题的需要,直接主导具体的议题磋商与合作。可适时增加有关全球治理问题的沟通与协调,增强金砖成员国在立场和行动上的相互协调。
二是强调务实合作,确保机制延续性。一方面,在全球治理上,金砖各成员国要相互支持,增加政策的同步性;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合作机制的现有体系和经济互补性,扩大各成员国的经济往来,逐步扩大彼此间的共同利益。
三是加强外围对话,形成“金砖+”开放模式。例如,通过巴西加强与南美重要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通过印度加强与环太平洋联盟的对话,通过中国和俄罗斯加强与G20、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通过南非加强与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的交流。
四是构建紧密伙伴关系网络,扩大辐射范围。短期内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应尽快通过协商,进一步就现有成员的合作时间表及路线图达成一致,健全问题调解机制和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要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等框架内拓展“BRICS+N”开放合作模式,推动构建广泛的伙伴关系。中期来看,应就观察员国邀请和正式成员国资格等非正式和正式扩容的方案进行协商,明确相应的资格和程序。长期来看,金砖国家应密切加强与第二层次的新兴市场国家的交流与合作。特别在成员国构成方面,通过设置扩大或轮替的常规化机制,增强成员国的代表性。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有关新成员的加入和退出制度以及联系国制度。
(本文系教育部重大招标课题(16JZD028)、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6AGJ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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