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这建立在已有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继续执行基础之上,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在制度建设上的重大进步。
试想一下个税实际负担的具体情境:假设有两位收入水平相同的社会成员,都是月平均收入8000元(即年收入96000元),其中一位是单身人士,家庭支出项目较少,另一位却是“上有老,下有小”,一份工资收入要赡养四五口人,孩子上大学要交学费,生了大病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那么,有无子女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的专项扣除,实际负担情况可能会大相径庭。有了这两项专项扣除,可减少家庭的一部分生活支出压力。这种制度设计,是通过形成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扣除处理,使个税的实际负担可以更为合理化。
再比如,在百姓特别关心的住房领域。在达到一定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一般居民家庭会选择购买商品住宅;如果还达不到买商品房的收入水平,也必然要租房以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有无对住房按揭贷款“月供”部分利息支出的个税专项扣除或者对于住房租金支出部分的专项扣除,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会有十分明显的差别。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这种专项扣除,显然有利于在使百姓“住有所居”方面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特别是增加中低收入纳税人在满足住房基本需求层面的获得感。
未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还会继续提高,有“二孩”的家庭将增多。综合来看,通过个税更好地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对综合收入部分实行再分配调节的同时,也需要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更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数量、家庭合计赡养人口数等因素,设计规范必要的一些专项扣除,以使个税负担更加合理。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贾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