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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恶搞” 不能僭越法律和社会底线

http://www.newdu.com 2016/5/30 深圳特区报 沈彬 参加讨论

  不是什么都可以拿出来直播的,不是什么都可以拿出来换钱的。对于直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有碍公序良俗的,绝不能纵容

  近日,山东济宁某公寓的居民,被突然冒出的小丑吓坏了。有两名男子假扮小丑,在电梯及附近停车场内以血腥暴力的恶搞方式吓唬路人:小丑拿着“刀子”对放置好的“人”猛捅,附近墙壁上还有“鲜血”,使得路人误以为小丑在行凶,吓得惊叫逃跑,甚至被吓哭;还有的行人被小丑拿着“刀子”追着,甚至吓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而这一切,都被小丑的同伙展现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居民们被惊吓的窘态,成为了他们赚点击率的工具。

  目前,济宁警方已经出通告,对制造谣言、散布虚假恶搞视频引起社会恐慌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其实,开玩笑、玩恶搞并不是没有边界的,也不是只说一句“我们是在恶搞,不是真的”,就可以对所有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网络“直播恶搞”也不能够僭越法律和社会安全秩序的底线。

  人类是需要欢乐的,我们也经常对网络上一些“恶搞视频”抱以会心的一笑;或是路人被善意的戏弄之后,十分尴尬无奈。但欢乐不应该以伤害为代价,玩笑不能开过头。

  就像这次事件当中,小丑公然拿着“刀子”对“人”猛捅,墙上还有“鲜血”;或者小丑拿着“刀子”追人,正常理智的人都会认为真的发生了凶杀案。而直播者还把这些内容上传网络,又造成更大范围的不良传播。

  试想,如果被惊吓者是孕妇、老人或者心脏疾病患者,“直播恶搞”可能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已是对公民健康权的直接威胁了。如果当时有市民“见义勇为”,把“行凶的小丑”打伤打死,要不要负刑事责任?这种“恶搞直播”无疑制造了社会的恐慌气氛。

  如果把视频直播看成某种“表达”,那么按法学界的经典表述,这种“表达权”也应以不造成现实性危害为边界,比如,在人群拥挤的剧院喊“着火了”,这就不属于表达自由,因为已经造成了社会的现实危害。

  网络直播不能僭越法律,更不能危害社会。随着近期国家对于网络直播中色情、软色情的进一步整治,一些直播制作人员就着意打擦边球,以“恶搞”之名,行妨害社会管理、危害公共安全之实。这类“直播恶搞”,实属以身试法、寻衅滋事,而且以直播的方式传播,更放大了其违法的负面影响。

  不是什么都可以拿出来直播的,不是什么都可以拿出来换钱的。对于直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有碍公序良俗的,绝不能纵容。对于有过违法行为的主播,应由网站平台予以警告、封号;对于那些线下违法“恶搞”、破坏社会秩序的,应该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处罚,直至追究“寻衅滋事”等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Tags:网络“直播恶搞”,不能僭越法律和社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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