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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养老券与自盗有何区别?

http://www.newdu.com 2016/6/6 东方网 沈宏胜 参加讨论

  朝阳区安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居家养老工作的便利,在2012年至2014年两年内冒领并截留老年券91万余元。记者近日获悉,两名工作人员均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处以4年、3年的有期徒刑,并各被判罚款30万元、20万元。(2016年6月5日《京华时报》北京朝阳区两社工冒领养老券兑现80余万获刑)

  读罢这则消息,不得不让人发问,两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被定性为贪污犯罪,让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笔者以为,这样冒领养老金与监守自盗有何区别?

  其实,问题的根在于自律意识不强,在于监管有漏洞。从报道中获悉,两人冒领养老券时间长达2年。在2年里,为何没有发现冒领养老券的事,直至2人主动投案自首,才依照法律予以惩处。

  如果从源头和在运行过程中把关、实施监管,那么这种冒领养老券的事,就会杜绝。

  曾经在坊间有这样流行语,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照理说,像报道的2名社工,各自所做的工作,可以相互监督。但2名社工却自以为是,冒领养老券,以为天知你知、我知,他人不知。规定,每月上报老人的养老券申请单并在月底领取老人的养老券,社区每有老人去世或者迁出的,需要变更申请表格,但两人没有上报,而是将该部分养老券截留。

  倘若其中有一人,不被这样的利欲所诱惑,那么这样冒领养老券的事会发生?倘若,监管到位,对于月报工作进行小结,那么这样变更申请表,会给截留养老券留有空隙?

  虽然是个案,但让人扼腕、痛心,也给人以警醒。如今就业比较难,况且2人所从事的是社区工作,在一般人眼里,是让人羡慕的工作。作为社工人员,应当是恪尽职守,对工作兢兢业业。对工作精益求精,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为了那么一点私利,自以为是,耍小聪明,竟然做出了违法之事,不仅受到了法律制裁,而且还丢了饭碗。在某种程度上,也毁了自己的名声。

  为此,要维护社区工作人员在公众中的形象,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失,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规范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是监管漏洞,要问责责任人,是当事人所为依照法律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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