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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优惠券”是拿执法权做交易

http://www.newdu.com 2016/7/6 华声在线 张一诺 参加讨论

  为降低电动车和行人违规而造成的事故率,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6月中旬开始,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现代快报网 7月5日)

  生活中的各种“优惠券”并不少见,商家为了吸引顾客经常推出各式各样的让利活动。然而,近日网上曝出,连云港灌云县交警大队也推出了交通违规“优惠券”,凭此券罚款能打5折。消息一出,立刻引发广大网友热议。

  据了解,此次交警大队别出心裁地推出的“优惠券”,并不是单纯地“打折”,还在其中一面印上了交通法规用于宣传。目前发出1.5万多份,已有市民在交通违规时使用该“优惠券”。的确,有了优惠券,行人在遭遇罚款时能够减少支出,但是此举真的妥当吗?行政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神圣的执法权力,作为执法者,把执法权力当做优惠随意交易,着实不妥。另外,我们一直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交通法规自然也在其中,若因为有人领了优惠券就可以罚款减半,那么没领到的就活该罚全款吗?况且,有人在领券的时候就曾说过“有这种好事,这么优惠,能多给几张吗?”显然,此举在民众心中宣传的效果并未发挥出来,仅仅是让人觉得罚款可以打折,这是可以占的“便宜”,多多益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会产生这样的认知,反正我有优惠券,两次才相当于一次违规的罚款。如此说来这岂不是变相的纵容违反交规行为?那么行人的安全要如何保障?

  笔者以为,身为执法者,试图创新执法宣传方式,没有什么不可,倘若别出心裁地宣传方式是群众喜闻乐见的,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何乐而不为呢?但是别出心裁不代表异想天开,更不允许胡闹。灌云交警队拿国家执法权与市民做交易,不论是宣传还是让利于民,都是不妥的,应该马上喊停。法治社会的今天,即便是执法者也要依法办事,绝不可任性用权。

Tags:罚款“优惠券”是拿执法权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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