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当中对保护个人隐私作出了明晰阐述,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9月20日 《信息时报》)
在旅馆客房安装监控设备是件细思极恐的事件,就是相当于脱光衣服站在众目睽睽之下,个人隐私被严重伤害,个人的安全感荡然无存。很多非法安装监控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其初衷都是为获取某些证据,甚至美其名曰打击震慑违法犯罪行为。限制监控设备的安装范围其实就是保护个人隐私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博弈妥协的结果,公共安全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无限制的让公民让渡隐私权,否则公共安全就会伤害个人安全感。个人隐私权关乎人格尊严,如果因为监控设备泄露个人隐私,被害人必然会承受难以遗忘的精神性伤害,假如发生旅馆客房安装监控造成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那么就会引发全社会的恐慌,旅客群体必然会对宾馆客房产生极大的不信任感,严重影响整个旅馆业的美誉度。
防患于未然应该是限制监控安装设备的最理想状态,事后的处罚措施虽然能够警示非法安装的单位或个人,但是恶劣的影响则很难消除。防止监控系统侵害个人隐私权,就应该从销售安装监控设备的组织或个人入手,对那些主动配合非法安装监控设备的组织或个人,尤其是监控设备的销售者,必须要进行宣传警示,立法应该对这些组织或个人设定处罚条款,让这他们不敢去配合安装。还应该立法要求在销售安装合同书当中就明确监控设备安装的位置,所有销售的监控设备都应该有对应的合同书,让执法监督部门能够有据可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后也能按图索骥,快速找到违法配合安装的组织或个人。
即便是非法安装的监控设备“破案”有功,也不能忽视其侵犯隐私的非法性,公安机关也应该依据法规进行处罚,任何功过相抵、网开一面的行为都是纵容违法,变相地鼓励非法安装行为。既然是非法安装的监控设备,那么通过这些设备获取的证据也应该属于非法证据,根据诉讼法当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此类证据并不能作为认定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据,因此依赖非法安装监控设备帮助“破案”的设想不切实际,无论非法的行为其出发点、落脚点多么正义,都不可能被法律认可,都应该被彻底性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