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产权车位,因家中车辆较多,她就自建了立体车库。而此举遭到物业公司的反对。因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小区公约,北京朝阳法院近日一审判令王女士拆除自建车库。此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应对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上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予以规范,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4月18日《法制时报》、17日《北京晨报》)
平层车位改成立体车位,原可停两辆车的车位实现了可停四辆车,却被判令拆除,让人唏嘘。此案虽是个案,却具有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经济条件改善,一些市民家庭拥有多辆小车,在无处停放的情况下,也有在建筑物内利用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行动或者计划,也曾频频引发侵权纠纷。对市民能否自建车库、以此自发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确实再也不能只是一个个单打独斗的判例,而应该从整体的制度设计上,予以明确与规范。
老实说,至少在目前来看,市民对自有车位实行“平改立”,确有侵犯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的问题。虽然车位的合法产权人对现有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建设立体车库的行为,并未改变车位的使用性质。但是,某位业主建设自用立体车库,总会对业主共有区域造成一定影响甚至是破坏。比如,王女士家的立体车库升降设备的钢立柱固定用的支撑钢钉入了墙面,占用了公共区域;其车位位置处规范楼梯口,该楼梯口为消防通道;还从位于二楼的自家房屋电表引出一根380伏的电路,穿过公用楼梯和墙体引入车库,给其他业主人身安全造成巨大风险。这也是法院一审判令王女士拆除自建车库的理由。
不过,在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小区停车位明显不足、“停车难”问题日益加剧的当下,市民在自有车位上建设立体车库,也是出于客观实际的需要,是充分挖掘车位空间资源、提升车位利用率的做法。莫说西方一些国家在鼓励老百姓建设升降式停车设备,就连我们的个别城市也在进行这样的尝试,比如武汉鼓励小区业主通过自治管理,利用场地增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北京早在2012年就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立体车库,以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只不过,我们这些地方的鼓励,目前可能仅限于鼓励给整个小区建设立体车库,而没有明确鼓励小区业主能否在自有车位上建设立体车库。现在,应该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了。
如果不对业主在自有车位上方再“掏”出一两个车位的做法,予以明确及规范,法院的“拆除自建车库”的判令,并不能阻止类似纠纷再度上演,正如违章搭建在不少小区屡拆屡建、屡禁不止一样,更多无序无章的自建立体车库或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安全和秩序问题,毕竟,业主个体行为在公共小区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当然,业主利用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可能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比如交通、住建、质检、电力、消防等,关联事项繁多,期待各行政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协同施策,早日让规范的个人车位“平改立”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