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
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为什么要依法治国、要走什么样的法治之路以及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等重大问题做了系统阐述。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主要内容和实现路径,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法治建设全面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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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完善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积极探索建立人大主导立法新体制机制,按照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坚持将党中央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体系。
一是积极探索人大主导立法新体制机制。通过创新完善立法规划和计划制定机制、法规起草机制、法规议案审议机制、法规实施和监督机制等,建立“人大主导,多方参与”的立法新机制,强化人大立法职能,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探索政府、政协、企业、社会组织、市民等各类主体有序参与立法的新途径、新形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二是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全国人大立改废释并举,已制定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00多件,《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点立法相继出台,支持和推动了改革发展稳定。民法总则、慈善法、刑法(修订)、立法法(修订)等一些基本法律审议通过;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相关立法,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国防交通法、核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完善诉讼制度,修订了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推进民生领域立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育法等法律;对环境保护法等系列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了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制定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旅游法,对证券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十多项进行了修订,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此外,还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航道法,修订十多项有关能源、交通、水利、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法律,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
三是对重大改革试点进行法律授权并建立对授权决定到期后的处理机制。2014年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重大改革如何于法有据成为考验改革者和立法者的共同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主动进行立法和改革决策的衔接,由全国人大对重大改革进行法律授权,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随后确立的天津、广东、福建三地自贸试验区,也都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6年试点即将到期时,经有关方面评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出修改。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等等。这些授权,确保了重大改革在法治范围内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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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职权、定权责、优服务、强执法,法治政府建设提速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政府是法律实施的最主要主体,政府的依法行政情况对法治有着关键的影响。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法治政府建设提速。2015年底,国务院出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各级政府积极开展清职权、定权责、优服务、强执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审改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共取消和下放近千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400多项,清理规范300多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持续向市场和社会放权,有效破除了制约创业创新的各种不合理束缚,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也进一步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是启动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政府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打下良好基础。2015年中央布置和国务院安排,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地方各级政府普遍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四个主要环节,对政府部门权力“大起底”,将所有行政职权事项纳入清理范围,调整、取消、转移、下放、整合职权,进行政府职权“瘦身”,并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优化政府工作流程。到2016年底,各试点部门均已按照方案要求完成了试点任务,31个省(区、市)均已公布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行政职权权责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方便了社会监督。
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约束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十八大以来,各地政府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把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效破解行政执法不透明、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公安机关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对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视频、音频记录,有效避免不按程序执法、不文明执法的现象,解决了执法证据不全、证据不固定等问题。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从程序上确保重大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合法、适当,有效避免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
四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2016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0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不仅要求政务公开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还强调要扩大公众参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利用新媒体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推进了政务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正在刻入政府工作人员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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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司法公正与效率明显提升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急蹄奋进。改革从司法规律出发,选择符合司法自身内在逻辑发展的路径和措施,以去行政化为切入点,从员额制改革开始,相继启动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改革、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审执分离改革,从立、审、执各环节全流程综合推进司法改革。
员额制改革从试点到推广,两年多时间已经带来司法系统崭新面貌,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实现双提升,在法官人数减少的情况下,办结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一审服判息诉率创纪录地达到了89.2%。
与员额制相配套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和职业保障机制、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也紧接启动,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重新进行职权定位,压缩管理层级,建立“谁办案、谁有权;谁用权、谁负责”的制度,办案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签发法律文书,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案过程实行全程留痕管理,为权力与责任实现连接提供明确依据。
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和案件分类处理。立案工作实现从审查制向登记制转变,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了立案难问题。面对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一些基层法院探索制定了速裁快办案件识别标准,明确简案快办程序,组建速裁和快执团队专门办理简案,大大压缩了平均结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规则实施、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法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再直接采信,而是通过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方式,确定其合法性与客观性。程序上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证据,一律被列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了人权司法的保障,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效缓解执行难。执行难是司法另一顽疾。2016年6月,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出台惩治“老赖”的37项措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老赖”,将被限制一切高消费活动。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89万例,由于被限制乘飞机、坐高铁、住星级酒店等,许多“老赖”纷纷履行义务,执行难得到有效缓解。
创新探索司法公开。各级法院检察院在案件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方面也进行了很多创新和探索,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把司法置于阳光之下,真正直面现实、直面监督,防止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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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律信仰,法治社会支持体系正在形成
法治不仅是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也不仅是一种依法办事的活动原则,而是社会公众共同守法、崇法和护法的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需要有普遍的公民法治意识、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为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作出贡献。”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宪法宣誓制度,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凸显出崇尚法治的价值追求,使国家工作人员意识到宪法的威严与厚重,强化“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深刻认知,并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不仅如此,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宪法宣誓势必在全社会烘托“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权人民权益”的氛围,塑造公众的法治信仰、宪法信仰,形成法治的社会支持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重要保证。
(作者系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